“法外之人”与“家里外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痛点”分析
导言
每天清晨,千万“打工人”离开家庭住处涌入写字楼商厦等各种公共场所去上班,但有一类劳动者却总是“反其道而行”,遁入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内部开始一天的工作,她们常被唤做“保姆”、“阿姨”、“保洁员”等等称呼,但她们有一个标准的职业名称:家政工人,或者采用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称呼——她们是“家庭工人”,指在一种雇佣关系范围内为一个住户或几个住户从事家庭工作的任何男性或女性[注1],如为私人家庭工作的育儿嫂、月嫂、保洁员、陪护工等等都是家政工人。
家政工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进入私密的家庭场所中,承担主要的照护工作和家务劳动。即便在外界看来,从事家政工作看似不需要太多前期成本投入,但隐形家务劳动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都是无固定范围和不可控的,家政工需要付出几乎是全部的身体劳力;如果是育儿或照护类工作,还要付出大量的情感劳动。此外,国内法律上对家政工“劳动者”身份的否认,将其陷于混乱、无保障的雇佣关系之中,令她们与“体面劳动”的距离遥遥无期。
“法外之人”:
模糊的雇佣主体、毫无保障的权益
目前市场上的家政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员工制与中介制。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为家政工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员工制下的雇佣主体是公司,家庭雇主为用工方。
中介制模式下的家政服务公司在家政工和家庭雇主之间牵线搭桥,家政工与家庭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同时支付给家政公司一定数额的中介费[注2]。但实际上很多打着员工制旗号的家政公司为了节省运营成本,都在偷偷以中介制运行。
目前市场上综合排名靠前的家政公司或平台。
图源:cnpp品牌研究院
家政工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中介制家政行业的“明规则”。正规中介公司基本会要求家庭雇主为家政工购买基本的意外险,但也仅此而已。公司常常辩称自己只是提供信息的中介者,跟家政工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哪有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家庭雇主虽然作为家政服务购买方,但也只是普通的家庭,根本称不上是“用人单位”,除了给付工资之外,并没有能力承担家政工的社会保险。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的“自雇型”家政工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寻找的方式与家庭雇主私签合同(甚至不签合同、只有口头协定)的,这一部分家政工人通常连意外险都没有。
雇佣主体模糊带给家政工的最大伤害不仅是社会保障欠缺,亦有权责不清的风险。当劳雇任何一方遭受侵权损害和纠纷时(家政工意外工伤、职业病、被照护者发生事故、财产损失等),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谁来赔偿?在上述的家政工雇佣关系的分类中,除了极少数员工制的家政工,其他的家政工在劳动者身份界定上都存在很大问题——中介制家政机构或者自雇型家政工目前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出现工伤和工作纠纷后,她们无法求助劳动监察部门或任何劳动者权益保障渠道,要么自己吃亏忍了,要么只能按照民事雇佣关系的规定,借助民法艰难维权[注3]——这意味着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极高。现行劳动法体系无法正视家政工作为劳动者身份的核心问题,使她们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外之人”。
家政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雇主常常推脱责任,
图源网络。
“家里外人”:
家政工的弱势、孤独与沉默
家务劳动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家政工作只能划定基本范畴,却无法规定工作细节,这就导致家政工的工时难以准确认定,工人休息权被严重剥夺。中介制和自雇型的家政工人通常在确定雇佣关系之前,很少与雇主明确工作内容、休假方法、额外工作量和加班计算等等细节,从而给了雇主很大的解释空间。从地位和权力关系上看,家政工在家庭工作场所中从属于雇主,听从雇主的安排、满足雇主的需求。许多住家的家政工人常常需要24小时待命,没有连续的睡眠时间和休息时间,也常常在签订合同进入家庭开始工作后被雇主要求承担额外的、未经合议的工作内容,在家庭场域中“寄人篱下”的家政工通常很难去抗辩,为了保全工作,她们只能在隐忍和沉默中被动接受一系列不合理的安排。
在缺乏公共性的私密家庭中,从属的家政工弱势地位不言而喻。这里更容易滋生出对家政工的职业歧视和性别歧视。许多家庭雇主一边享受家政工的服务和照护,一边奉行着封建传统的等级观念,认为家政工低人一等——“要马儿跑,还要马儿不吃草”,无形中对家政工造成隐形的压迫。许多家庭即使能做到体面对待家政工,但还是控制不了刻意防范、处处留心、过度揣测的行为,例如广州一位住家的家政工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自己和雇主的关系还不错,日常工作中没有感受到明显的不平等,但雇主还是在家中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家政服务业虽然从本质上看是基于市场契约的劳务交易,但在实际劳动场域里,家政工常常被卷入家庭内部的复杂关系中,成为尴尬的“家里外人”。所以,从劳动权益、劳动保障和劳动价值三方面去评估,这种契约都是不平等与不自由的。
家政工在接受培训,图源网络。
在这种日常弥漫的权力不平等的氛围中,家政工的精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极端情况下,家政工还会遭到来自雇主家庭成员的性骚扰甚至是身体伤害。2006年一项关于北京家政服务业的调查显示,10%的保姆曾遭遇雇主性骚扰[注4] ,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比例!然而这些侵害行为基本上都发生在家中,事发时家政工难以取证,也由于家政劳动的特有封闭性,相关部门亦无法深入家庭私领域去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公共渠道的援助也是缺失的。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更难,最终一切只能归于沉默。所以,不论在工作场所内部还是外部,她们都是孤立无援的。
家政工实现“体面劳动”还有多远?
2010年9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注5],指出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捎带着对家政从业人员的基本报酬、参与社会保险、维权机制都给出了一些政策指导意见,虽然这些指导意见总是像在“和稀泥”,但好歹明确表达出产业发展的同时要兼顾家政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倾向。
2019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注6],但这份文件仍然在规避中介制和自雇佣下家政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和劳动报酬等问题,仅重申员工制家政企业的规范,在言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权益时,仅用一句“实际协商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就打发走了。从这两个时隔十年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大搞家政服务业的决心不变,转移养老问题上政府责任的私心不变,但在家政工的权益保护上却持续规避乃至倒退,权益成了越来越微弱的部分。2011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于通过了致力改善家政工社会地位和工作生活环境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C189)及其同名建议书,但中国并没有签署这一公约,也没有回应我国现行立法与C819公约之间存在的差距问题。
目前家政市场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场景,家政服务人员总是“供不应求”,每逢过年过节还常常上演“高薪抢人大战”。在如此紧俏的市场环境下,试问,家政工的社会地位提升了吗?家政工人实现体面劳动了吗?“阿姨”改变中国了吗[注7]?恐怕没有。以中年女性为主体的家政工人们,仍然是集中了农民工、劳动者、女性三重弱势身份的群体。她们既要出卖自己的劳动,也在出卖自己的情感,还要面临多重歧视和实际的伤害——她们离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恐怕还遥遥无期。
一位刚结束工作的家政工在休息,图源:半岛新闻
家政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她们的工作不仅细碎、不定,而且时时受控。一位接受访谈的家政工一语道破这种尴尬:“(雇主的)家里除了钱不归我管,其它的都归我管。”雇主将繁琐的家务劳动和照护工作像烫手山芋一样扔给她们的同时,却没有给她们充足的自由、自主和尊重。在从业生涯中,她们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自己的个人生活空间却很小,终日围绕着雇佣家庭里的孩子或老人转,也没有时间结交朋友、寻找社群,正如一位家政工人的感慨:“感觉自己像井底之蛙一样,看到的世界只有这么大”。
作为“法外之人”、“家里外人”的家政工,为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生计,不得已背井离乡来照顾城市里别人的孩子和老人。但她们也有年老的那一天,到了那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她们,又由谁来照顾呢?
注释
1.此为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对家庭工人的定义。另外,因为家政工群体中女性占压倒性的大多数,所以本文统一使用女性代词“她”来指代家政工人。
2.据广州一位家政工介绍,她通过“无忧家政”平台帮忙介绍雇主和安排面试,一旦谈妥,中介公司/平台收取家政工人一个月工资的10%作为一次性中介费。中介平台、家庭雇主和她本人都知晓并默认不缴社保,仅购买意外险的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 号)第 7 条明确地规定了: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4.《北京10%保姆遭遇雇主性骚扰,原因:家政工未纳入劳动法保护》http://news.sina.com.cn/o/2006-09-14/033310012330s.shtml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http://www.mohrss.gov.cn/nmggzs/NMGGZSzhengcewenjian/201008/t20100824_83077.html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6/26/content_5403340.htm
7.2017年,一篇名为《阿姨改变了中国》的文章引起了网络的激烈讨论,这篇文章以一位中产阶级雇主的视角,描述在供不应求的家政市场大背景下,家政阿姨如何通过评估权力关系的变化和通过自组织来为自己赋权、争取更高薪资和地位的故事。随后,许多文章相继对其观点进行了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