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
我在遥远的北京,和你在一起。
上周末我参加了一个活动,与IP内容、社群运营等大佬们沟通,他们普遍的观点是,不建议我每天更新文章,要花更多精力写一两个爆款文章。
我不这么认为。我的初心是,就我在咨询过程中听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深度思考,整理成文,帮助到更多人。
虽然我这样认为,昨天还是停更了一天。你看,我们总是容易被人影响,虽然嘴上不承认,行为上多少受到了影响。
这几天的咨询中,我接待了几位买过所谓“大公司”产品的客户。他们很看中性价比,想要买性价比高的产品,又担心没听过的保险公司是否靠谱。
其实,在他们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被他们的代理人下了心锚,导致他们的潜意识认为,没听过的保险公司,就是不靠谱的公司。
但是,在理智的意识层面,他们又觉得这样的想法不对,需要咨询一下专业的人士,确认一下。
如果你也有这方面的疑问,不妨来读一读这篇文章。
我们都知道,隔行如隔山,尤其是保险公司的信息壁垒更高。
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我和您一样。
当有人问我,你愿意为保险公司的品牌溢价买单吗?
我会毫不犹豫地说,我愿意,花钱买放心啊。
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后,我发现,愿意为保险公司的品牌额外付费,实际上源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如果您知道了以下真相,您是否还愿意多花冤枉钱?
01
重疾险:最高发的25种重疾,国家统一规定,各家没有区别自1995年,中国内陆引入重大疾病保险,各家公司的疾病定义与临床定义有差异。直到2006年,6位深圳客户投诉友邦保险公司“保死不保生”的案子,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2007版疾病定义),就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统一了整个行业的重疾理赔标准。从此以后,不管哪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凡是这25种高发重疾,保险合同都要使用统一的疾病定义,理赔条件都一模一样。2020年11月5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正式发布,简称2020版疾病定义。2020版疾病定义的更新,疾病范围从25种重大疾病扩大到28种重大疾病+3种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在原有25种基础上,增加了3种新的疾病定义,分别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增加的3种轻症,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也就是说,自2021年2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都要包括这28种重疾和3种轻症,而且理赔标准也要一模一样。衡量保险公司是否赔得起的标准是“偿付能力”,就像“资本充足率”之于银行。这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法》中有8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此外还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每个季度的动态监管。第3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第37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100%,会怎样处理呢?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别说偿付能力不足了,就算是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II类公司,如果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仅仅是存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咱们就别买份保险,还操着监管保险公司的心了,国家帮咱们操心着呢。
赔偿超过10亿的四家公司中,有3家是再保险公司:国际第一、第二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以及中国唯一一家国有独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所谓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担心有些风险自己也hold不住,所以找再保险公司来一起承担风险。而且《保险法》也规定,超过一定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分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也会互相分拆风险。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国大陆目前有90家寿险公司、88家财险公司、10家再保险公司。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的一份保单,和你签约的是一家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风险最后理赔的可能是几家公司。《保险法》规定,必须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接收方,保监会会强行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不吃亏的,接手不仅接保单,也接手保单背后的真金白银呢。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后,必须拿出一部分交公,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只能用于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向客户提供救济。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528.77亿元。综上,作为消费者,考虑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品牌和咱没啥关系。咱不是买包、买车,品牌还有点社交功能,谁都不会拿本保险合同去显摆。所以,投保时,是要挑保险公司,挑的不是品牌,而是保险公司的服务、核保规则(健康核保、财务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