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时应递交材料明细

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申诉人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2的数量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申请书须签字捺印,或者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1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1份)。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1份)。

四、证据材料及其清单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判卷宗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意见等诉讼材料;庭审笔录、听证笔录、调查笔录等全部材料;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自己主张的全部证据材料等。新证据材料。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目录清单及法院审判卷宗目录清单(1份)。如法院审判卷宗等上述材料是光盘或其他电子载体形式的,请打印成书面材料。

五、委托手续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1份)。

六、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联系地址确认书上签字、摁手印。

七.注意事项1、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接到本须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并邮寄或送达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民行案件)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以上材料除民事监督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外,其他请提交复印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对符合民诉法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对不符合民诉法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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