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3拨律师,被公认“执行不能”,我们是如何追回2700万的?
自从组建团队,专注于代理疑难复杂的终本执行案件之后,我们每年接触到的终本案件有上千件,每年接触到的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也有上百个。
在对待终本案件的态度上,多数债权人是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态度来找律师;而多数律师也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接案件。
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如果被执行人有较为明显的财产迹象,案件又怎会终本呢?
所以对于专业做执行的律师或者团队来说,找到别人不容易发现的财产线索就成为了一个必备能力。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隐匿财产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一些思考。
我们的当事人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与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纠纷,C公司以及另外两个自然人同时为两案提供担保。
两案本金共计1958.4981万元,已由法院执行。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对此二案进行终本处理。
在找到我们之前,A、B两公司曾先后委托三个律师团队来代理此案,但都未能找到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两个终本案件被搁置了近两年后,我们接受了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委托,历时11个月,成功帮助当事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共计2700万元,回款率达137.86%。
此案的最大难点在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迹象。
主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随时面临破产清算的状态,两个自然人担保人也是身负巨债,而担保人C公司的厂房已抵押给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存款。
此案的代理风险较高,代理成本较大。因此在代理此案初期,很多律友和同行表示不解;此案成功后,很多人都觉得非常吃惊。
今天借助本文,来和大家聊聊代理此案的一些经历和背后的故事。
一、两个终本案件毫无财产迹象,为何我们还要接?
选择代理此案,并非我们想要挑战业务的难度,而是因为我们靠职业敏感和理性分析判断,此案一定有隐藏较深的财产线索,而破解此案的钥匙应该就在担保人C公司这里。
形成这种判断主要基于我们调查出C公司的以下几个事实状态。
通常情况下,资不抵债的企业会涉入诸多被执行案件,比如此案的主债务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被执行案件和失信记录多达数十条。
然而通过检索我们发现,C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个巴掌都能数的过来。由此我们推断,C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很有可能是被刻意包装后的假象。
通过对C公司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C公司的年报一直都是正常、持续申报的。
不仅如此,我们还查询到C公司在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等多个招聘平台发布有若干高级管理人才的在招信息,岗位要求较高,给出的薪资待遇也相当可观。
这就足以推断C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我们通过查询C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C公司的股东系兄弟二人,两人分别拥有英国国籍和香港户籍,各自控制的关联公司多达十余家,且关联公司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C公司不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且是处于上升发展的状态。
纪晓岚曾说过:事出反常必有妖。
C公司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属于正常经营的优质企业,而法官和律师们却丝毫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里面必有隐情。
这个还未被我们发现的秘密当时充满了一种“魔力”,吸引着我们去探索和挖掘。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此隐匿,我们是如何回款成功的?
通过前期分析,我们判断,C公司应该会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现金流。顺着这个思路,我们迅速采取了以下措施,彻底查出了C公司隐藏的账务信息和财产信息。
通过相关的资源渠道,我们了解到,C公司每年都有较大数额的纳税。然而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却一直查不到其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很显然,C公司是为了逃避执行,有意不通过公账进行结算。有了对C公司纳税额的宏观判断,那么接下来我们的执行方向就很明确了。
基于我们搜集到的以上证据材料,我们迅速向执行法院提交了现场搜查申请书。之后,执行法院派出精干力量到C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搜查。
不出所料,C公司办公场地装修气派、岗位配置齐全、生产车间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流水化作业,这分明是一个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有的景象。
承办法官组织人员对C公司的财务室和保险柜进行现场搜查,并将所有的财务账册扣押至法院进行核查。
C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和我们的推测完全吻合。账册显示,C公司的业务交易非常频繁,而且金额巨大,仅对外应收账款就多达数亿美金。这些交易全部未走公账,而是通过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进行。
因此,仅从对公银行账面来看,C公司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拥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我们进一步查出,C公司的厂房已被抵押给上海某银行。因为该银行属于外资银行,所以此前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查询方法并未查到该银行账户的存在。
但我们却没有查到该银行对C公司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基于C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我们推测,C公司十有八九已经向上海某银行如约偿还了本息。
鉴于此,我们向法院申请冻结了C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还款账户,同时法院直接扣划了该账户的少量存款。
因为C公司的抵押状态非常可疑,所以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了C公司的抵押文件。
结果再次验证了我们的推测,C公司此前的确与上海某银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但C公司已经按约定全部归还了此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主债权已经消灭,抵押权自然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掌握了C公司的真实抵押情况,我们立刻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的厂房所有权进行评估和拍卖。
案件至此,C公司自知无法再继续逃避执行,同意与我们的两个当事人进行和解。
经过几轮的激烈谈判和心理较量之后,和解协议最终达成。
C公司承诺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1个月内付清本息。
之后,我们分别代表两个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C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同时解除对C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面对不按和解协议还债的顽固“老赖”,我们是如何应对的?
案件到此,看似已经没有任何悬念了。然而,当付款期限临近时,C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向我们提出延期履行的请求。
在此情形下,鉴于C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外籍身份,我们立刻向法院申请对两兄弟采取限制出入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两兄弟在出境时被拦截,被迫在港珠澳大桥住了若干天之后,不得不一次性将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此案历时11个月,最终回款2700万元,回款率达137.86%。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终本案件,律师如何才能提高办案成功率?
在所有疑难复杂的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的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那么代理律师在选择这种类型的案件时,怎样做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终本案件之所以代理难度高,无非两个原因,一个是执行难,另一个则是执行不能。
对于前者,代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及资源能力是有可能做成功,并获得一笔可观的律师费的;而对于后者,一般情况下放弃才是最好的选择。
但二者往往并不容易被辨别。为了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常会想尽各种办法向债权人和法院伪装出一副经营不善,执行不能的假象。
此案从表面上看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但实际上却不是。
在辨别此案的属性时,我们起初并没有过多地关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股权以及其他动产。因为在此案终本之前,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常规财产渠道做了详细筛查,被执行人能逃避当时的调查,自然也能逃避之后的调查。
我们重点关注了被执行人的年报及纳税情况,以及,通过招聘网站查到了其正在招聘中高端人才的信息。通过以上两步,就基本上排除了“执行不能”。
如果我们不能精准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那么我们很有可能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上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同样也很有可能会错失本可以拿到大额律师费的案件。
执行案件虽然没有时效限制,但往往要比诉讼案件更强调效率。
我们经常会遇到稍慢一步,被别人抢先执行完毕的情况,所以做执行案件的律师们的工作节奏通常都是非常快的。
行动快自然是好事,但却不能盲目地快。如果前期没有做好周密的办案计划和战略方案,那么后续遇到难题时必会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试错成本。
在此案中,我们前期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办案计划,并就每个环节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了应对方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是不吝于花费时间的。
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之后,我们采取的每一步办案行动都是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并且是快速的。期间难免会遇到一些棘手事项,但都在我们的预料之中,所以解决这些困难并没有浪费我们太多的时间。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促成和解是一个圆满的结果,这个结果也足以使承办律师获得满满的幸福感和成就感。
但开心之后,我们必须提醒自己,和解并不代表结案,在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债务的那一刻到来之前,我们必须时刻准备启动“第二套方案”。
在此案中,因为被执行人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所以我们不得不启动了事先准备好的“第二套方案”,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最终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了对当事人的全部债务。
每一个隐匿财产线索的终本案件背后,都会有一个入口,等待着我们去前去挖掘其中的真相和故事,这本身就是一件让人无比兴奋的事情!
希望以上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