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非深户也能申请!|深圳市|深户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此法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深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让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更规范。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基本、可持续,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保障对象自助自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办法》明确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月了,广东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条件
《低保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等规定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新出台的《低保办法》亮点
一、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
《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30%,2021年即390元/月/人。
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低保办法》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
建立协助申请机制,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压缩审批时限,将区民政部门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明确待遇情形,明确了不予审批、增发、减发、暂停发放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随机抽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定期分类复核的职责。
六、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
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宝安创举低保家庭分类施保
宝安区
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认定过程中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身体状况、劳动能力
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
实施分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给予特别照顾
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申请对象包含:户主夫妻均属“4555”的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患有规定的12项重大疾病之一;家庭成员相关等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子女就读中、高等学校;孤寡老人;18周岁以下的孤儿;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独生子女户。
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申请对象包括:户主夫妻均属“4555”有一人就业;家庭成员患有相关疾病;家庭成员有相关残疾,影响就业;家庭有子女就读非寄宿高中;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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