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依法享受拆迁补偿收益

李章爱法官正在对法官助理进行业务指导。

  □邵善宁 记者 吉德龙
  从盐城滨海嫁到淮安涟水近35年,年过50的许秋菊(化名)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老家的一场拆迁,将自己的弟弟和弟媳告上了法院,但没有办法,事情到了这一步,似乎只有打官司这条路可以走了。
  “许秋菊是出嫁女,但是她的户口却一直没有迁走。”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李章爱言简意赅地指出了案件的焦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出嫁女许秋菊是否是拆迁安置的对象,能否要求对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认购权进行分割。”
  “我1986年嫁到涟水县,但户口没有迁移,在现居地也没有分配到承包田。”许秋菊强调,她的户口一直登记在弟弟许欣水(化名)为户主的户口本上。“近期,老家滨海房产被征收,但我未能按照相关政策获得补偿。”许秋菊向第三人办事处反映,办事处回复许秋菊:补偿的房屋已经按政策安置给户主许欣水了。
  李章爱告诉记者,由于道路规划需要,许欣水的房屋在规划范围之内。“政府颁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认定、住宅补偿与安置、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等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明确规定“女儿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出嫁女,可享受90平方米的优惠价,子女一律不得分户享受优惠”。事实上,在许秋菊起诉弟弟之前,许欣水已经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并认购了180㎡安置价、90㎡优惠价、60㎡市场价,计330平方米的房屋。
  法庭上,姐弟双方互不相让。许秋菊认为自己应享有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弟弟和弟媳则认为被拆迁房屋为其所有,姐姐已出嫁,所以房屋拆迁所得收益也应尽归其所有。
  “安置房屋与人身存在特定关系,与被拆迁房屋在权属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李章爱说,安置房屋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员具备一定的居住条件,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
  所以法院认为,许秋菊是被征收村的村民,户口未迁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她也是拆迁安置的对象,应该享有90㎡优惠安置房的认购权。而弟弟和弟媳因为房屋本身拆除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姐姐取得的安置房屋认购权与他们的住房无关,与其有关的是姐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弟弟许欣水330平方米拆迁安置认购房中90平方米优惠房的认购权由姐姐许秋菊享有。
  吉言法语:关于这个案子,说三句话。
  第一句,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类陈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出嫁妇女在土地被征收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征收土地所引发的纠纷有所上升,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第三句,现如今,这种“舅舅”和“姑子”的矛盾很常见。其实多想想从前的美好,心里也许会释然的!一个屋檐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小时候姐姐对弟弟的呵护;姐姐出嫁时弟弟的不舍……怎么长大了,事情变得这么烦的呢!
  都是家里人,商量着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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