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随意查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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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的核心材料,股东查阅权有所限制,股东查账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身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如何行使知情权破解信息不对称局面是很多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法》第33条[1]已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的核心材料,股东查阅权有所限制,股东查账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如何认定“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了三种常见情形,并设有兜底条款。故,在实践中认定查账的不正当目的,仍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具体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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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宜昌钰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在该案件中,石某与舒某、柳某成立钰祥人力资源公司,三人均已按认缴的比例实际认缴了全部出资。公司业绩不错,但因2018年期间给石某所分利润较少,石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及相关决议资料,被公司书面拒绝。为此,石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 法院认为

原告石某作为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参与公司决策、运营的重要手段。原告石某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相应的股东决议凭证,系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原告石某在向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申请后,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认为原告石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具有不正当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四种情形:……(前文已列)。

石某之女石晓娇曾在被告公司工作,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后,到其母亲饶某成立的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而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虽然石某与饶某已经离婚,但其系石晓娇的父亲,石晓娇先后在被告公司及湖北易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两个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石某在查阅钰祥人力资源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相应的股东决议凭证后,可能损害被告钰祥人力资源公司合法权益。故法院认为钰祥人力资源公司拒绝其相关申请理由成立。

// 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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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股东知情权虽然保护了股东的权利,但增加了公司的负担,而且不当查阅行为可能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需要存在限制,避免某些不怀好意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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