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购的子公司虚开发票,公司收购其经营性资产后转让其股权

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赛福特因收购前涉税问题于2019 年先后被宁波当地税务部门、司法部门检查、侦查。为整合公司架构,减少管理环节,避免赛福特涉税事项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决定将持有的赛福特股权予以转让。公司子公司赛富特于2019 年 10 月收购其控股的赛福特的经营性资产,并于 2019 年 11 月向和捷电器转让赛福特 100% 股权。

一、接受虚开情况

公司2017年10月以 3,980.00 万元从吴建彬、张燕君处收购赛富特100%股权。

①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赛福特于2010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经营期间,在与宁波当地三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 10% 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乐某取得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29 份,共计金额 11,590,713.63 元,税额1,970,421.22 元,赛福特均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等进项税额,导致其少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

②税务机关处理情况

2020年 3 月 30 日,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 2020 〕31 号),认定赛福特存在收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赛福特需缴纳增值税 1,970,421.22 元、企业所得税 456,614.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 59,112.65 元、地方教育附加39,408.40 元、滞纳金 2,841,487.59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73,301.74元。

2020年 4 月 1 日,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出具《执行事项告知单》,通知赛福特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前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目前,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缴纳完毕。

③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2020年 6 月 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20 〕浙 0206 刑初 241 号),认定赛福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建彬系赛福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介绍他人虚开,乐某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 、判处赛福特罚金人民币 28 万元; 2 、判处吴建彬有期徒刑; 3 、判处杨某、乐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二、资产收购情况

2019年10 月 31 日,赛富特与赛福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本次重组资产及负债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对应负债,不包括土地房产及相关资产,账面净值为1,047.69 万元,资产重组价格参考账面净值确定。收购完成后,赛富特承继赛福特全部业务及相关人员。

截至2019 年11 月8 日,赛福特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为37,984,994.62元,转让价格根据此评估值协商确定。

三、股权转让

2019年11 月 12 日,赛富特与和捷电器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和捷电器受让赛富特持有的赛福特100% 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3,800.00 万元。同日,赛福特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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