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100问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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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答复,仅供参考
16、《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答: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17、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基础信息申报的时效性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18、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怎样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人申报。
19、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审核三方面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20、企业开通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答: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以予以直接通过;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退回原因,要求企业重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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