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写作贩卖小黄文被判刑10年,我们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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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进击的熊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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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色情是洪水猛兽吗?

依照现在的标准来看,似乎是又不是。

毕竟,相较于其他恶劣的罪行来看,自然称不上有多罪大恶极。

但是,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刑理所当然,只是她的罪过到底多少,尚且值得考虑。

 01 

这两天,围绕贩卖淫秽色情制品被判10年这事儿,网络上又展开了一番讨论。

于我自身,自然觉得刑罚过重。

其实大多数人的感觉也是如此,但有些心怀不轨者,却借机开始了炒作。

他们想把一个触犯了法律的人洗得清清白白。

但很可惜,这终归是徒劳之举。

 02 

事实上,依照刑法规定,对天一的判决确实已经最轻。

P.s.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碍于诸多对照,在情感上接受不了也事出有因。

于是大多数人开始替她打抱不平,这尚在能够理解的范围之内。

毕竟也不是杀人放火强奸之类的恶行。

但话又说回来,触犯法律是既定的事实,而且执法者在执法时依据的只有法律,只会考虑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不会考虑家里穷不穷,也不考虑性别是男是女。

可有些人的脑回路非常奇怪,又是拿着小黄文有多大杀伤力,又是类比性骚扰……总而言之,一件在大多数人看来只是量刑过重的事儿,他们非要洗成无罪。

怕是又想吃可怜人的人血馒头。

 03 

关于为什么有法可依,却又以为量刑过重,这里也稍微解释下。

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在当年看来「情节严重」的标准,放到现在来看感觉却不太高,至少和现在信息时代的刊物发行量不成比例。

正因如此,寄希望于此案能推动刑法相关法条做出相应修正,完全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

但是,量刑过重与合情合法是两码事,更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身世可怜,就给予他践踏法律的特权。

事实上,微博上的女权群体为何令人诟病,更多是因为他们谋求的是特权。

而在此案中蹦跶的女权,有一个算一个,都特么的想吃人血馒头。

他们打心眼里就不想救助,这个在他们嘴里可怜巴巴的小姑娘。

在他们看来,天一最好的结局就是惨死。

这样他们才能举起头,高昂地嚼着血馒头,一边啃食一边抨击我国的司法有多么杀人不见血。

 04 

我以为,当下天一最该做的,就是找个好点的律师(别找徐昕这种傻逼)。

从原生家庭的教育,以及这些年自己的遭遇出发,打打感情牌,认罪态度积极点,顺便稍微提一下量刑标准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千万不要拿“写个小说怎么了”这种话反呛,因为内容实在是致命伤。

不要听信那些田园女权的教导,妄想着自己还能无罪抽身。

就说这么多吧。

这里是进击的熊儿子,谢谢你的阅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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