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十):刑事控告 有案不受理该怎么办?

在遭遇了刑事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却遇到推诿、不受理等情况,怎么办呢?早在2015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强调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有案必受。司法实践中,受案程序是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线索。因遇到这方面的咨询较多,为了保持刑诉程序手册的完整性,我们专章介绍一下这个程序。

一、谁可以报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报案的方式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应该向什么机关报案?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公安机关的受案程序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很多朋友都不了解受案回执长什么样,诺,就是这样的。

河南刑辩,系作者五年前的公众号名称

详情还可参考这篇文章 刑事案件受案程序中的四个重要文书

五、公安机关受案时限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

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六、公安机关对受理案件的处理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七、报案人的人身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八、虚假、恶意报案的处理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报假警,意图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意图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案件信息公开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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