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版权永远是王道
加上“露出假笑”夫妻的“周三见”,热度被顺利盖过,但是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还是要小心一点,避免再次被和谐。
判决书被下了、当事人的微博也干干净净,连号都没了;但其实背后的就是一个版权问题,虽然《红》创作辛苦、改编也不易,领导的关心也显得尤为重视,但是智慧成果的产生还是要给予尊重的。
1993年订立的协议,个人认为是“表演权报酬支付合同”,其中有确认梁某享有著作权,另外芭团有义务注明作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合同有效期10年;然而高潮来了,合同期满要求续订的时候,两方力量开始不对等了。原作者去世了,保护到身故后50年?芭团是想盖过热点之后拖多久?胜诉了又怎么样?判决和执行是两回事,更何况背后的力量分布小老百姓又如何探知?
原告的诉求其实也很简单:停止侵权、未经许可不得演出,赔礼道歉,50万赔偿+5万律师费;在笔者个人看来要求不过分,创作本身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而《红》作为一个有着时代意义的红色经典作品,其价值远远不止于此。
舞台剧除了是艺术的展现,更有对历史的致敬和探讨,但是无可厚非的是尊重版权永远是王道,抄袭者会被踏上一千只脚,那不合理使用加上不标明作者还要贴上大字-报叫嚣是不是有点公关太不到位?
判决于我不利,那就是对方与司法私通、涉及腐败?
芭团代表的是善良人民,维护私利的全是刁民?
我是大佬罩着的团体,你和我要版权就是和大佬作对?
渣浪力道太大,证据已经被删干净,为了避免和谐追求清新的网络环境,本篇文章删去了部分篇幅,名称也做了修改;以上总总是个人观点,若有建议,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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