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寻找律师职业尊荣感
在最近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我为我辩护的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算起来,这是我第二次在法院审判阶段提无罪辩护意见,值得一说的是,两次都是法律援助案件。
第一次提无罪辩护意见的,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我辩护的那名被告人是被喊过去“哥们儿义气撑场子”的,结果到了现场,看到对方人多势众且手里有“家伙”,就和另一名同伴躲了起来,既没有被打,也没打到人,等冲突结束了,走了。
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概括起来就是: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型犯罪,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而我的当事人既不是首要分子,又不是积极参与者,在冲突时躲了起来,没受任何伤,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起案件最终还是被判有罪了,但是,刑期不长,一年多,但我至今仍然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
回到污染环境罪这起案件,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和上述这起案件在辩点上有相似之处。
我辩护的是本起污染环境罪中六名被告人中的第六个被告人,一名工人,临时工,没什么文化,主要靠种地为生。
这起案件大概是这样的,有一家清洗公司和某化工企业签订处置废原料桶的协议,由这家清洗公司对化学品空桶进行清洗、买卖等,这是一家没有特别资质的清洗公司,类似于一个小作坊。
我辩护的被告人就是被清洗公司雇佣来搬运、清洗这些桶的工人,这些工人薪酬日结,一天不到一百元。工人们把空桶搬运回来然后清洗,清洗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水池下的管道排放到河流中,值得强调的是,这条河连着长江。
这起污染环境案件,我针对被告人所处的角色、地位,我提出了一个总的无罪辩护观点是: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即使不构成单位犯罪,普通的劳动者也不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本案中提供劳务的普通劳动者,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浓缩一下我的辩护意见,可以概括为:
1、划分刑法打击范围:区分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宜对违法单位所雇请的劳动者进行定罪处罚,污染环境罪的罪责主体应当以经营者和承担了特殊管理职责的劳动者为限。
2、期待可能性:劳动者的排污行为就如同洗碗后将洗碗水倒进池子一样,不存在特定的排污行为,一般也不存在专门的污水处理者,几乎不可能期待这些劳动者将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水自行加以收集,进行去污处理。假设,若需要追究这些劳动者的刑事责任,那么在任何一个污水处理系统存在问题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都可能面临着刑事制裁的可能性,这显然不合期待可能性。
3、刑事政策:污染环境罪属于经济犯罪,这种经济犯罪的性质,意味着追究其生产经营者及主要的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能够起到防止再犯的目的。从犯罪边界范围来说,也就是入罪问题上来说,如果按照帮助犯的理论,将生产经营者所雇的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视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将严重损害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也将肆意扩大刑罚制裁的打击面。
我在发表二轮辩护意见时补充道:辩护人不是想拉更多人下水,而是本案中确实存在众多人次的临时工参与本案,他们和今天坐在被告人席的这几名临时工是一样的,如果本案只惩罚今天坐在被告人席的这几名工人,那么,也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开庭那天,我几乎是吼着,大声地发表辩护意见,因为话筒离我远了些。
公诉人在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时,也表达了对本案中几名工人的同情,并且在量刑建议中,对几名工人已然手下留情了。
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不管是前面的聚众斗殴罪还是最近的污染环境罪,我辩护的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处于刑罚打击的边缘地带。我倒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去做无罪辩护,我是觉得刑罚打击的范围,应当有合理的边界,否则打击面太广,失了宽严,绝非善事。
怎么说呢,我把该讲的意见讲了,就行。
我记得钱鹏律师讲过:许多时候,自己办的最满意的案件,反而是那些不赚钱的案件。钱鹏律师也积极鼓励我们多多参加法律援助事宜,为人为己,于公于私,都是好事情。
我是觉得,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可以找到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同时,也对刑事辩护有了更多的认知,酸甜苦辣,尽在其中。
末了,用一句古文结尾:若得其情,哀矜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