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如何处理?才能税得好,睡得香!

前 言

近日有位财务朋友向【共享会计师】平台上的向老师咨询这样的问题:博艺公司因业务需要,经常要使用汽车来运输货物、接送员工等,有时候员工外出出差也需要车,但是博艺公司名下却没车。

原来当时博艺公司李老板当时在买车的时候本来就是买给公司用的,但李老板没考虑那么多,直接就让对方把车辆的发票开到自己名下,车辆登记也登记在他的名下了。这位财务朋友想联系对方重开公司名称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不肯配合。

那么,这车在实际使用中产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吗?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向老师首先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私车公用所存在的税务风险,再分别从:李老板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及李老板把车卖给公司这二种方法分别进行解析,看哪种方法更优。

【案例】博艺公司李老板以个人名下的汽车为公司经营提供服务,包括运输货物、接送员工等。2020年发生汽油费28,000元,过路费6,500元,停车费3,500元,车辆保险费5,500元,修理费3,500元,以上费用均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博艺公司将上述费用据实报销。

除上述费用外,博艺公司还每年支付老板李总车辆使用费60,000元年。博艺公司将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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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艺公司私车公用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1.博艺公司向李老板支付车辆使用费60,000元,并未取得李老板为其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车辆使用费的发票,税前不得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老板私人车子的费用在公司报销是不太合适的。老板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老板的车子费用在公司报销是名不正,言不顺,给公司埋下了隐患。
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车辆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很难通过发票费用单据,来界定这些费用是私车公用,还是私车公报,通常到最后是不被认可。而根据税法规定,会被认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如果随意税前扣除,必然会有涉税风险。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与老板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②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③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老板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④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老板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二)李老板个人纳税风险

李老板个人将车辆提供给公司使用,取得车辆使用费60,000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提供车辆租赁属于中“有形动产租赁”,应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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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划方案①:双方签订租车协议

一)筹划方案①
建议博艺公司和李老板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协议约定,约定合理租金额,由博艺公司向李老板支付车辆租赁费60,000元,据实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
而且协议里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车辆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李老板还要到税务部门代开租赁发票,按“有形动产租赁”行为缴纳增值税,公司在向李老板支付租金时,需按个人“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抵扣进项
车辆的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给企业,因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可以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如果费用能够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过桥过路费等),企业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筹划注意点
1.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租金租赁合同(免费使用),将会产生以下的争议:
①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
②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2.需要强调一点:无论租赁协议如何约定租赁期内车辆费用的承担问题,租赁车辆的保险费及车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挂牌费用、车辆年审费等几类支出,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政策依据: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署租车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租金,并按规定去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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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划方案②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

一)筹划方案

公司老板的车辆,其实最合适的是将车辆过户给公司。因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过户时只有车辆挂牌等费用。个人可持与企业之间的购车协议(购车价格可以双方约定)以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发票后计入固定资产,每月可以计提折旧,车船税、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等所有费用单据均可合法入账,还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个人将二手车卖给公司,增值税是免征的。个人应当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公司,公司才能合法入账,公司取得该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免征之后,由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附加税也随之免征。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限定,明确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将二手车卖给公司,增值税是免征的。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卖价超过原值,则应交个税=(售价-原值-相关费用)*20%
一般情况下,个人转让二手车给公司都不会超过原值,因此,实际上个人所得税也是不用缴纳的。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

四)车辆购置税

个人转让的二手车在购买时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话,公司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
综合上面税费分析,老板的车辆将车辆卖给公司,只需要交一点点的印花税。其他的都不用交。

六)公司购车之后

①关于汽车费用(加油票,过路费,汽车保险,汽车保养、汽车维修等)是能够合理计入成本费用的,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还可以抵扣。
②购入之后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分摊折旧。
③根据李老板与企业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是没有抵扣联,不能抵扣。”公司应当支付老板对应金额。(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能偏离市场价太多)
结果:这样子完成汽车买卖过户手续之后,老板再也不用去税局开租金发票了,财务部也不用来计缴李老板的个税了,还可以合法抵扣进项,而且以后汽车所有发生的费用,只要取得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老板都比较有利。完美地解决了私车公用的风险。

当然,弊端也有的,在过户给公司后,汽车所属权归属公司,若公司有经营风险,最后汽车是需要抵账的。

四.本文所涉及的税政法规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③《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④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

五.本文作者介绍

向泓浩

工作单位:广东德佑会计师事务所

职    称:助理会计师

熟悉制造业,擅长税务筹划、内部审核,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及管理经验,目前在广东德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任职审计主管,具有丰富的财税知识及管理经验,欢迎大家咨询与交流....

后 语

老板名下的车用于公司实际业务中,会存在着企业所得税及老板个人纳税风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为老板和公司签订租车协议,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进行抵扣进项,另一解决方案是把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过户时只需要交少量的印花税,而在公司购车之后,所有汽车相关的费用在取得合法的发票的情况下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进行抵扣进项。
老板把车卖给公司好还是老板把车租给公司好,需要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各地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详细筹划,才能不让自己掉入坑,给公司或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希望本文的分享能够给您带来一丁点的启发,一起共学共进共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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