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如何处理?才能税得好,睡得香!
前 言
近日有位财务朋友向【共享会计师】平台上的向老师咨询这样的问题:博艺公司因业务需要,经常要使用汽车来运输货物、接送员工等,有时候员工外出出差也需要车,但是博艺公司名下却没车。
原来当时博艺公司李老板当时在买车的时候本来就是买给公司用的,但李老板没考虑那么多,直接就让对方把车辆的发票开到自己名下,车辆登记也登记在他的名下了。这位财务朋友想联系对方重开公司名称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不肯配合。
那么,这车在实际使用中产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吗?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向老师首先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私车公用所存在的税务风险,再分别从:李老板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及李老板把车卖给公司这二种方法分别进行解析,看哪种方法更优。
【案例】博艺公司李老板以个人名下的汽车为公司经营提供服务,包括运输货物、接送员工等。2020年发生汽油费28,000元,过路费6,500元,停车费3,500元,车辆保险费5,500元,修理费3,500元,以上费用均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博艺公司将上述费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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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艺公司私车公用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二)李老板个人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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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划方案①:双方签订租车协议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政策依据: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署租车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租金,并按规定去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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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划方案②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
一)筹划方案②
公司老板的车辆,其实最合适的是将车辆过户给公司。因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过户时只有车辆挂牌等费用。个人可持与企业之间的购车协议(购车价格可以双方约定)以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限定,明确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将二手车卖给公司,增值税是免征的。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
四)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公司购车之后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老板都比较有利。完美地解决了私车公用的风险。
当然,弊端也有的,在过户给公司后,汽车所属权归属公司,若公司有经营风险,最后汽车是需要抵账的。
四.本文所涉及的税政法规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③《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④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
五.本文作者介绍
向泓浩
工作单位:广东德佑会计师事务所
职 称:助理会计师
熟悉制造业,擅长税务筹划、内部审核,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及管理经验,目前在广东德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任职审计主管,具有丰富的财税知识及管理经验,欢迎大家咨询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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