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给变相减损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留有生存空间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今天《工人日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些企业却利用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摊薄工资标准,稀释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有的企业将误餐补助等福利待遇混入工资,变相规避最低工资标准限制。这些做法导致一些劳动者表面上看工资待遇符合最低工资规定,但实际所得却被变相降低,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违法减损。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国家有关方面在工资领域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最低工资保障线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地方公布的最低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是为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幅而确定的标准,分为底线、中线和高线。前者是法定标准,具有强制性;后者是指导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近年来,各地都按照规定每年或两年一次上调了上述标准。

从实施工资保障指导线制度以来,总体看,各地大多数用人单位执行得都比较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起到了明显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方、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的目的,想方设法规避工资保障线的约束,变相减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有些用人单位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包括在工资中,虽然工资总额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变相减少;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算入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用人单位多年来不按行业指导线给劳动者上调工资标准或者仅按底线确定上调幅度,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幅度与经济增长的幅度很不匹配。

一些用人单位变相减损劳动者工资权益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从劳动者而言,一些劳动者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不了解,对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认知模糊,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绝大多数属于一代农民工或者是技能比较低下的群体,与用人单位的议价能力差;从用人单位而言,存在上述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多数属于传统服务类的民营小微行业,个数多、规模小、利润薄、管理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员工流动性高,对劳动者重使用轻保护;从执法部门看,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存在漏洞,“民不举官不究”现象突出,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存在;从社会救济看,被侵权的劳动者多数没有加入工会组织,获取社会救济的成本比较高,对侵权行为能忍则忍。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成色。变相减损劳动者工资,特别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线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格制止。有关方面应重视加大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查究和惩处力度,依法扩大劳动监察覆盖面,强化社会救济力度。各级工会组织也应持续加强建会入会专项行动,提升维权服务的能力和质效,不给变相减损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留有生存空间。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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