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问答100(二)

Q

我的合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约定感觉前后矛盾,这么办?

关于工程款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到您最后能拿到多少工程款,需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施工情况。

Q

工程完工后,工程有些变更,但是变更后的的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结算的方式也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甲方企图不以招标文件结算,打算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是否签字确认,若是签字确认了,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Q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第7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建筑业管理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Q

包工不包料的土方工程项目,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Q

协商不成,如何要回我的工程款?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行使的期限

Q

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Q

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还是须重新组价?

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Q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工。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包干价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Q

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同,那么结算时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Q

如果总包方把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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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Cerise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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