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名牌服装获刑
转自:山东高法
案 情
被告人范某自2016年起在威海经营一家服装外贸店,其从广州、平度等地购进大量假冒服装并销售。2019年9月-10月,范某向多人销售带有阿迪达斯、耐克、斐乐等九种注册商标的假冒服装共计339件,销售金额共计11 632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在其店铺及仓库内共查获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服装4000余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9.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经依法注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人范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违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范某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服判息诉,同时表示将以此案为训诫,坚持加强自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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