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利用税法选择性条款进行筹划方案设计的那些事儿
现行税法中,存在着部分条款表述相对较为模糊可左可右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够好好地对这些条款加以研究和利用,也能起到不错的筹划效果。
多年前,沥呕君受邀为一家广告传媒公司提供税务顾问服务。这是一家杂志社,每本杂志售价10元。该杂志无论是从内容、设计,还是从排版、装帧、纸张、印刷等各方面来看,都堪称一流。尽管销路很好,但相较于其投入的成本及其售价,其实利润并不算高。杂志本身不赚钱,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发行费用。1993年的时候,卖杂志的增值税率高达17%。按理说,增值税进项可以来自于两处:一是采购纸张、油墨等原材料时取得的相关发票,还有就是广告销售过程中所形成的进项。可惜的是,1993年那会儿,广告业还是营业税时代,有进项也抵扣不了,这就形成了损失。
除此之外,更为尴尬的是:杂志社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并非全额可以抵扣,而是按照杂志销售收入占杂志社整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相应扣除的。我们打个比方:杂志社当期销售杂志取得了10万元收入,广告发行收入取得了90万元,同期取得了5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那么该杂志社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仅为50×[10÷(10+90)]=5万元。是不是很坑?但没办法,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就因为这样,其杂志收入和广告收入倒挂,导致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都浪费了。在未接受税务咨询之前,该公司每年的税负率高达13.6%。
税务顾问是以税法为工具进行执业的,因此沥呕君在担任该公司的税务顾问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翻阅税法典,看看到底有无可以利用的税收法规。在浩如烟海的税法海洋里徜徉了好几日,某一天,沥呕君终于如获至宝,找到了一条对于该公司有利的法规政策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
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此法规定,广告业务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有所选择:既可以按照前面所说的收入构成比例进行抵扣,也可以按照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抵扣标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文件的精髓是啥?不得抵扣的部分,按照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换言之,非广告的部分,都是允许抵扣的。我再问问各位,一本杂志中,是广告占比高呢,还是内容页占比高呢?很明显,自然是内容居多。因此,进项税抵扣有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按照收入构成法,我们顶多只允许抵扣1/10的进项税;现在按照版面占比法,我们至少可以抵扣2/3的进项税。谁优谁劣,立判高下。经过筹划后,该公司每年可多抵扣近4千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筹划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
上述筹划方案的原理掌握了以后,无论应用于哪个行业哪家公司,都是行之有效的。你只需要找到对于你公司有利的那个税法条款,剩下的事情就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