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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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对于“案件线索来源”,如果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应当收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明案件来源的相关移送文书。2、“行政违法性初查”要查明涉案行为是否违法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收集、审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涉案物品清单;(3)行政执法部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取样、查封、扣押、录音、录像、拍照等调查措施后形成的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4)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行政执法人员查阅、复制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6)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7)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查扣及鉴定等前期工作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客观性证据材料,办案机关经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后,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办案机关应当重新收集。法务书店,法律人的专属书店

3、在查证犯罪事实环节,应注意以下几点:(1)“作案手段及经过”对应的基本证据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类型不同而异;(2)“犯罪数额及危害后果”要重点审查办案机关收集的涉案食药品的性质、数量、涉案金额,以及犯罪行为已经导致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3)“作案动机及预谋”,涉及共同犯罪的,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了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了相关生产技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或者提供广告宣传帮助等行为的证据。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要收集证明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销售凭证、财务账目、被害人陈述、医院诊断报告、病史及伤残证明以及相关的鉴定意见等,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追查涉案食品去向的工作情况等。5、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各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1、根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可以分为流动摊贩型和固定店铺型两大类型。2、流动摊贩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一般为无证经营户或者规模较小的夫妻老婆店铺),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通常其财务经营状况比较简单,没有系统明确的财务账目。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搜查笔录(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2)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3)犯罪嫌疑人供述;(4)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因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系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扣的物品(如非食品原料、食品、器皿等)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搜查笔录(或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现场笔录)、查扣清单及拍摄现场照片或全程录音录像,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上述客观性证据。法务书店,法律人的专属书店

现场查扣的物品应当及时送检,对无需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无需开展风险评估认定的,应函请食药品监管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无法分清食品还是药品的(如保健品),需要食药品监管部门在函复的认定意见中首先对此进行界定。对于需要检验的物品,应当及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抽样检验;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统一委托给食药品监督所组织技术鉴定。检验、鉴定的送检材料来源须真实可靠,提取及保管方式科学,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规范要求,机构、人员需要有法定资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刑事证据要求。3、固定店铺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是指拥有固定场地或者网上店铺的个体商户、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雇佣相应的劳务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通常这类案件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财务账目及单据。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搜查笔录(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2)财务账册,销售、转账记录,运输、仓储单据等;(3)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风险评估等;(4)犯罪嫌疑人供述;(5)具有消费经历、证实关联事实等作案情况的证人证言;(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对制售窝点、犯罪嫌疑人住所、办公经营场所及仓库等进行搜查、现场勘查时,要注意区别生产加工环节和销售流通环节查扣物品的重点。法务书店,法律人的专属书店

4、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查扣的物品除涉案食品外,还应着重查扣以下客观性证据:(1)与生产相关的原料、半成品、设备、工具、器皿等;(2)有关食品的配方、标识、包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成分说明书等;(3)有关特定资质的生产许可证(如养殖、屠宰许可证)、卫生特许证、健康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资质类证件。 5、销售、流通环节在查扣时除涉案食品外,应着重收集:(1)证明销售记录或资金状况的证据,如报价单、销售合同、购销凭证、对账单、财务账册等;(2)证明运输情况的证据,如货运单、箱单、出入库单、购货收货凭证等运输单据。通过网店、微店等线上交易方式进行销售的,应注意提取、固定留存于电脑、邮件中的收集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

6、相关销售记录或资金状况一般需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数据查询流水、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以进一步查明资金的流转情况。遇到案情复杂、涉及的销售数据资料众多等情况,应委托司法审计部门进行审计。7、查扣的物品经送检、鉴定后,有明确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公告,以及地方性规定的,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鉴别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委托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涉案食品风险评估。8、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应重点讯问以下内容:生产、加工场地、所用的原料、设备、工艺、过程,进货、销售渠道,生产成本、出售价格、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讯问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是否遗漏共同犯罪的作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对上下线环节的供述,结合通过手机、网络等发现线索和轨迹,锁定其他未被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有消费经历、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关系(如亲戚、房东、朋友)、能够证明关联事实等作案情况(如上下游环节人员、雇佣人员、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的证人,要注意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与关联程度,排除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对于同行的证言应当慎重对待。9、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告等,以及地方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的,需要收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务书店,法律人的专属书店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之间能否相互印证;(3)关于生产、销售数额。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生产、销售账目,出入库单证、资金来往等书证、电子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内容(1)犯罪嫌疑人供述添加的物质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中检出的成分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进货、销售金额、资金流转情况,证人、被害人陈述的购买金额,与相关支付转账记录、财务账册等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搜查(现场)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4)对特殊的生产方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方法的能力。3、多个鉴定、检验报告在证明上存在矛盾时,应由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若证明观点与内容矛盾的,可以委托或指定具备专业资质或者专门知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验。法务书店,法律人的专属书店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链条查证事项基本证据辅助证据指引提示案件线索来源报案人举报110接警登记表1.因他人报案获知线索的案件中,还应收集被害人陈述、110接警登记表;2、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应当收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明案件来源(如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现场查获等)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等被害人陈述媒体曝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例行检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行政违法性初查主体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信息等1.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查扣及鉴定等前期工作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客观性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后,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2.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收集。报案时行为方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合同、销售凭证、宣传广告单、运输凭证等嫌疑人供述违法性初判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制、查阅的生产销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查封(扣押)决定书、财物(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测、检验报告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查证犯罪事实作案时间嫌疑人供述“作案时间”指从事危害药品安全活动起止的时间节点。期间发生过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查明变更的时间节点。涉及多名嫌疑人的先后参与的,还应查明各名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起止时间段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工作情况、考勤表作案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作案人员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1.“作案人员”应查明嫌疑人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2.多人共同实施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应查明各名嫌疑人的分工、地位、作用; 3.以单位名义实施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应查明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岗位职责及职责范围,各名嫌疑人在单位所处层级及任职情况、参与程度、生产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情况等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等嫌疑人供述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特许证、专业技术证等单位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等作案手段及经过嫌疑人供述1.通过网店、微店等线上交易方式进行销售的,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应当说明调取电子数据的来源,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2.相关销售记录或资金状况一般需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数据查询流水、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以进一步查明资金的流转情况。遇到案情复杂、涉及的销售数据资料众多等情况,应委托司法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手机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原料、半成品、设备、工具、器皿、配方、包装材料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合同、协议、仓储单据等网页截屏、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食品、非食品原料等犯罪数额、危害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认定意见销售凭证、财务账册、采货送货单、报价单、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医院门诊病历等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评估报告、司法审计报告等支付宝、微信、网银转账记录等作案动机及目的嫌疑人供述1.“作案动机及目的”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性质的知晓程度、对自己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具体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社会生活经历、涉足食品行业时间长短、职务、职位及专业背景,参与生产、销售行为的程度,食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市场价格且无合理原因的,购进食品时是否按规定向供货商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销售、运输、储存的食品是否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能否提供问题产品来源,是否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明文件或财务账册等材料的情况。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记录、微信截屏等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1.“以单位名义实施危害食品安全活动,单位架构复杂、层级较多,具体参与人员较多的,综合行为人参与数额、作案动机及目的等方面的证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参与程度、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刑事追责人员范围 2.“到案经过”指全案侦破情况及各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嫌疑人供述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罪前量刑考虑情节判决书、假释裁定书生产、销售凭证、财务账册、司法审计报告若没有释放证明,应向司法机关主动了解工作记录、基层意见处罚材料罪后量刑考虑情节立功说明、查证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材料有罪供述、自书供述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缴款凭证谅解书工作情况医院诊断报告、病史及伤残报告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涉嫌罪名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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