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篇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础,但应该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01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以提出时为准
L自认于2019年3月10日离职,其对A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在L申请仲裁之前就知晓A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其于2019年6月初书写的仲裁申请书中自认因为工资太低、A公司不给涨而辞职,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非以A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在时隔一个月之后增加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中提及A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1月、2月工资,并非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初原因和依据,不应成为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和依据,一审据此不支持L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948号】
根据L的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L以本人家中有事为由,于2019年2月13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L在二审中主张因A公司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740号】
02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认?(改判案例)
一审:A公司、L双方各执一词,L称系A公司口头辞退L,而A公司称其从来未作出任何主动辞退L的决定,系L突然不来上班,原因不明。L主张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称应由A公司举证L系自动离职。一审法院认为,L若引用上述司法解释,首先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在无任何初步证据证明,仅有L口头陈述系A公司口头辞退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L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L的所称系A公司主动辞退L的事实难以采信,进而对L所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二审:本院认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优势地位,负有管理义务,其对于L是否正常在岗工作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A公司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包括L在内的全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以查清L的实际出勤情况;第二,A公司主张系L突然不再上班,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提供到岗通知书、处理决定等类似证据,以证明A公司在L不到岗工作后及时履行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因A公司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故,对于L主张的系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信。【(2020)鲁02民终3793号】
03
二审中否认一审答辩理由违背诚信原则
L上诉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为其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非一审认定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查,L在一审庭审中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单位支付解合赔偿金调查事实清楚,而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人仲案字[2018]第188号裁决书第24页载明“本委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解除原因为公司解除的事实予以认定”,故一审认定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28日A公司单方与L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L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在二审期间变更其在一审期间的主张,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为其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3798号】
04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
L在之前的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700号仲裁案件中自认因即墨羊小七饭店店面放假、店面关闭而离职,其在本案中又以山边羊餐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且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之前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本案中以山边羊餐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其之前陈述的离职原因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6889号】
05
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试用期内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是违法解除。本案中,L均自称“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通知解除”但未提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由A公司提出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L的该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鲁0282民初7900号】
06
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不支持赔偿金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L工作时间较短,尚处于试用期,L与A公司之间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L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04号】
07
本人对集团的某些做法无法认同
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因L提交辞职报告,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虽然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不尽相同,但均没有体现L系因公司存在违法情形而提出辞职。相反,L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辞职信打印件,明确载明其辞职系因为“本人对集团的某些做法无法认同”,但L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某些做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L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L上诉主张其在辞职信中已经提出要求公司结清其入职以来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并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予补偿,对此,本院认为,即使L提交的该辞职信打印件属实,辞职信上的该内容只能视为L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不能视为L系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L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1427号】
08
确定回不去的话我寻思着找别的场先干着吧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2018年10月27日其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上诉人“确定回不去的话我寻思着找别的场先干着吧,我也不能在家待着”,该录音载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动提出要找别的地方先干着,案外人B公司于2018年11月份起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A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57号】
09
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虽然载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内容系用人单位上报到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作为劳动者不可能知道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且A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L解除劳动关系系L个人申请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实L系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2019)鲁02民终9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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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无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
L于2017年3月怀孕,2018年1月3日开始休产假,2018年6月8日产假结束。L认为A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于2018年6月22日向A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并依法为L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否认收到过L寄出的上述通知函,且对其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并提供辞职信一份,证明L是因个人原因辞职。L认为该辞职信无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形成时间,故对其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而且L已向A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证明L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A公司提交的辞职信,最后工作日和签字日期皆为空白,既不符合常理,也不能证明L何时提出辞职要求,法院对该辞职信不予认可。【(2020)鲁02民终4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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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个人原因辞职支持经济补偿
本案虽系原告辞职,但其辞职理由系“由于公司多次单方调整定好的业绩提成和工资,也多次同您沟通后无效。今天上午在您会议期间,郑重提出口头离职,并于今天下午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故该辞职事由并不是原告个人原因,且A公司确实至今未支付原告2018年12月绩效工资、2019年1月工资,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2019)鲁0214民初3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