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的职责有哪些?
■ 温朝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的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合法主体,都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负有各自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的规定,评审专家负有评审当中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规定,监察、审计、司法等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均负有行政监督职责。
(作者单位:石城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