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出优惠,民生又有新福利
住房租赁出台了税收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看题目就知道,这个政策面对的主要对象是与租赁住房相关的业务。
公告首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概念做了认定: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并且提供了认定标准: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要注意前提,优惠税率只面向出租给个人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包括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的租赁收入。
其次,除了增值税之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可以减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
请注意,这里也是限定范围的,只能向个人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才能享受房产税的优惠,如果不在此范围内,依然是按照12%税率从租计征。
第三,又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规定。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
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最后,别忘记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需要进行申报。
公告要求,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但这些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需要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不要把留存备查当作一句例行提醒哦,公告中还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的措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从这个公告不禁让人联想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提出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要突出重点进行整治。
看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这不是一句空话。
黎解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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