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出租带操作人员能否按建筑服务缴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录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因此,提供的搭脚手架劳务,应当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建筑施工设备”包含什么内容,但建筑施工手脚架不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因此,脚手架出租收入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当注意:纳税人销售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建筑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率均为3%,对于提供搭脚手架劳务同时提供租赁服务,未分别核算并不会影响增值税的税负,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搭脚手架同时提供租赁服务未分别核算的,则统一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