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人的公司上班? 赞助人得递交12个月的收入证明!

持有英国永居或者英籍身份的当事人在申请家属前来团聚的时候,比如说是当事人的另一半要申请配偶签证,或者是想要申请国内的孩子来到英国团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申请材料就是“收入证明”。

需要指出的是,在证明英籍或永居赞助人的收入方面,依照目前移民法的规定:

1. 如果赞助人是受雇者,也就是以“雇员”身份在工作的话;那么在申请的时候就必须提供赞助人在目前的工作,“连续6个月”以来的工资证明和银行单。

2. 而如果赞助人是“自雇”身份的话,则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单。

3. 若是赞助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而且申请人在申请中需要依赖来自这家公司的收入来做证明的话;那么则需要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的生意账户、年帐等资料。这一点基本和自雇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

4. 赞助人是受雇者,但在申请前才刚换了工作,也就是赞助人在目前的工作还没有待满6个月的时间;那么赞助人则“同样”必须递交12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单,而不是大家通常所认为的6个月。

具体来说,赞助人是属于自雇还是受雇身份,在准备收入证明的麻烦程度上,其实有着不小的区别。

从上面列出的几点可以看出,一般来说赞助人如果是“受雇者”,那么在相关证据的准备上就相对容易一些;而若是“自雇者”,通常就会更复杂一点。

然而,许多赞助人在判定自己是否为自雇者或受雇者身份的时候,或许都没有注意过一点,那就是根据移民条例Appendix FM-SE第9条中的规定:

“若是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或者赞助人的家人,或是赞助人另一半的家人,是拥有该公司的话;那么就算赞助人本身是受雇于该公司的'雇员’,赞助人同样得像自雇者一样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年帐等资料。” 

这些“家人”包含以下:

父母,祖父母,孩子,继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叔叔伯伯,阿姨婶婶,侄子侄女,或者最大的表或堂兄弟姐妹(first cousin)。

而怎么判定这些家人是“拥有”该公司的呢?Appendix FM-SE 9(a) 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 上面提到的这些家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2. 并且,除了该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外,该公司剩余的股份,被低于5个以下的其他人所持有。

举个例子:

某莎粉是英籍身份,他想赞助国内妻子来英国团聚。

这位莎粉在自己叔叔的公司上班,而且他的叔叔持有该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份,并且剩余的股份也只被其他3位股东持有(少于5人);

那么,虽然说该莎粉看起来是位受雇者,因为他算是他叔叔公司的雇员,但事实上莎粉已经符合了Appendix FM-SE第9条中所描述的这类人,因此该莎粉在帮助妻子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是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的,而不是一般人认为的6个月。

→ 那么,这类赞助人在申请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1. 公司方面的CT600报税单(复印件或打印出来),需要是最近一年的完整财务年度的;同时需要提供来自英国税局(HMRC)的报税证明,比如说电子版或纸本的税局确认信

2. 该公司在Companies House(英国政府的公司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3. 如果该公司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annual audited accounts)的话,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审计账目

4. 如果该公司不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的话,则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非审计账目和英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

5. 公司或者企业账户一整年的银行流水单(该显示的12个月期间,必须和CT600上的12个月期间一致

6. 最近一份由Companies House所出具的Appointment Report

7. 以下其中一项证据也需要提供:

1) VAT注册证明和VAT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申报表

2) 营业场所(物业)的所有权或者租约证明

3) 公司有向税局注册雇主的PAYE和National Insurance的证明,以及PAYE和Accounts Office序列号(reference number)证明

8. 赞助人的工资单(Payslips)和P60(如果有的话),同样需要提供12个月的长度,并且该时间段必须和CT600上的一致

9. 赞助人的连续12个月的银行单(同样要和CT600上的12个月时间段一致),用以证明赞助人确实有进账这些收入

10. 赞助人缴纳NI的证明

当然,如果赞助人还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话,自然也需要根据这些特殊情况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作说明。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证明材料中,有许多或许都需要提前一年至两年的时间来提早准备;有些文件需要提前向税局申请,有些材料比如说是税局的注册证明,则需要很早以前就留意保存。

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12个月的银行账单,不仅在时间上要和税务申报单相匹配,而且还要表现出其工作上的收入有存入个人账户内;这一点对于许多喜欢使用现金的当事人们可能会有些难度。

最后,通过今天的文章我们主要想要提醒莎粉们,在准备收入证明的时候,判断自己应该以自雇者或者受雇者身份来准备递交材料,有时候并不只单单字面上的意义判断那么简单;

莎粉们还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了文章上面提到的情况,才能依照实际状况来做出正确的准备。

另外,基于申请材料上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对时间上的严格要求;丽莎建议申请人和赞助人们应该及早开始动手准备,或者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晚也应该提早一年的时间来提前准备;这样的话,万一出现了什么问题,也才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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