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上诉抗争到底!申请人究竟是赢得正义还是浪费金钱和时间?

提出身份申请的时候,当事人应该要事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这一般不只是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这也是为了万一当事人的申请遭到拒绝,当事人更有可能选择上诉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按照现在上诉的规定,任何人在上诉的时候,一般都不可以递交新的证据;

即使递交了,处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不可以考虑进去的。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申请签证的时候递交了什么资料,在上诉的时候也只能依靠这些资料,不可以添加新的资料。

比如说:

小莎申请的时候本来应该递交6个月的存款证明,结果她只交了5个月的;

那么,哪怕她有6个月的存款证据,也是不可以在上诉的时候再递交上去了。

这里唯一一个例外的情况是:

当事人在上诉的时候,可以针对移民局的虚假指控,提供证据来进行反证。

比如说:

小莎在申请的时候递交了结婚证,但是移民局却认为她的结婚证是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莎如果有其他资料可以证明自己的结婚证不是假的,比如说是当地政府的证明等等…

那么,小莎就可以把这些证据在上诉的时候递交上去。

从前面的说明应该可以看得出来,签证申请的“准备”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这是案件成功的基础。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准备的资料全,移民局在重新审查自己的决定时,重新改变的可能性就会大。

相反地,如果申请人当初并没有把应该递交的资料给交上去,移民局在重新审查的时候,基本也是不会改变自己的决定的。

这种时候,如果当事人想要提出“新的证据”,就应该考虑“重新申请”,而不是上诉。

最近一起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的判决,就更加确立了这项“规定”: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来自非洲西部的加纳共和国,

当初是以旅游访客身份进入英国的,后来就一直非法滞留下来,

直到现在已经待在英国超过7年的时间。

他在2015年曾经向移民局提出人权申请,

是基于他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都在英国,

并且自己当时也已经在英国生活了4年的时间作为理由,来申请身份。

不过想当然,他在当初入境英国的时候已经成年,所依据的理由是比较薄弱的;

所以,申请在不久后就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申请被拒绝后,他上诉到了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但是案件依旧遭到驳回。

于是,他又继续上诉到了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提出的理由是:

“他在初级裁判法庭的时候有要求提出新的证据,是关于他的婚姻以及即将出生的孩子,他希望这项新因素能够被考虑进去。

但是,他觉得初级裁判法庭却没有因此休庭,给予移民局足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愿意接受这项新证据;

这也造成了他的案件的失败,所以他认为初级裁判法庭这么做是不合法的。”

然而,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并没有站在当事人这边。

法官认为:

这项新证据本来就没有在当事人原本的申请中出现,所以本来就是可以不被考虑的;

在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后,初级裁判法庭也有询问移民局是否愿意接受这项新证据(只是没有休庭),

而移民局方面也很明确地提出了拒绝(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可以不接受的)。

在这种情况下,初级裁判法庭当初没有为此而休庭,并没有任何不合法的地方;

况且,当事人想要提出新证据,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重新”向移民局递交一个新的申请,“而不是”一再地提出上诉。

→“上诉”还是“重新申请”?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在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究竟要不要选择上诉,必须考虑进去自己原来的申请是否有做好充足的准备:

1. 如果说,你原本的申请就准备得非常充分,所有该交的证据都已经交了;

哪怕是重新递交新的资料,你也未必能够准备得更加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拒签决定一般就是值得挑战的。

原因是,就算你递交了新的申请,他们也有可能会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拒绝。

如果是这样的案件,很明显上诉应该是很好的选择。

否则,你本来有打赢官司的希望,却选择重新申请;

一旦被移民局拒绝,你仍然只能通过上诉来解决问题。

这样的话,你就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 相反的,如果你当初申请的时候证据就没有交够,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证据;

或者是说,你所交的证据并没有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来准备。

比如说,移民法要求所有的银行账单必须有当事人的姓名、账号,而且必须是原件;

可是,你在申请的时候却交了复印件,那么证据肯定不符合要求。就算上诉也是会失败的。

或者是说,配偶签证的赞助人,必须证明有至少满足18千6百镑的年收入。

可是你的年收入只有18千500百镑的话,申请基本也是会被拒绝的。

在这种上诉也不会有什么改变的希望的情况下,很明显重新申请会是更好的选择。

3.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选择上诉,还是重新申请,有时候还得纳入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来考虑。

比如说,大莎想要申请快满18岁的孩子来英国定居,但孩子的签证被拒签的时候已经过了18岁生日。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申请人已经没有重新递交的机会了。

哪怕上诉的机会低于50%,当事人可能也会选择上诉来碰碰运气。

又或者是说,小莎申请续签被拒了,她的案子不是特别好,但是就快要接近满足申请10年合法居留了。

这时候如果移民局给了上诉权,小莎就很有可能会选择上诉。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小莎在英国的身份会是继续合法的,等到撑到了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她就可以立刻申请永居了。

如果她不选择上诉,或许不见得能够有这种机会。

4.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看移民局是以“客观”因素,还是以“主观”看法来提出拒绝的。

比如说,一般申请配偶签证会有4大要求:

✦ 申请人和赞助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真实且持续的

✦ 赞助人必须有18千6百镑的年收入

✦ 申请人必须有A1的英语成绩

✦ 赞助人必须有足够的住房来让申请人居住

在这4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就存在了很多的主观成分;

而后面3个则完全是由客观证据来决定的。只要你交了充分的工资单、银行账单、英语成绩和住房评估报告等,

哪怕移民官不喜欢你,他(她)也必须在这些方面批准你。

然而对于第一个要求来说,主观因素就很大,因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交多少证据才可以证明关系是真实的。

如果签证官真的想要找茬的话,这一点是他们最容易拒绝的。

他们只要随意说一句“证据不足”,当事人可能就得白忙活好几个月。

因此,区分出移民申请中的客观证据和主观因素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签证是由于“客观证据”方面的原因被拒绝的,一般处理起来会比较简单。

要么是你的证据没有递交充分,这时候你应该要选择重新申请;

要么是签证官忘记考虑某项证据,这种时候可以考虑先递交上诉,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他们一般都会重新考虑的,这样的案件很少会走到开庭的地步。

然而,若是签证拒签是因为“主观因素”造成的,在多数情况下,案件往往是要由听证来解决的。

除非是你递交的证据确实是太少了,那样的话当然最好是重新申请。

否则的话,你认为你的证据是充分的,移民局却认为是不充分的的,他们是不会轻易让步的。

这时候即便你重新提出申请,他们恐怕仍然会以同样的理由来拒绝。

于是,除了奋起抗争之外,恐怕不会有更好的选择了。

→ 但,你有上诉的资格吗?

对于案件应该要选择上诉还是重新申请,最后的一个关键,恐怕还是得回归到最原始的问题:

“你是否有上诉的权利?”

按照移民法,现在只有基于难民或者人权方面的申请才有上诉的权利,这些申请包括:

✦ 难民申请

✦ 人权法案第8条的人权申请

✦ 10年永居申请

✦ 20年非法居留申请

✦ 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团聚申请

所有积分制的申请,包括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投资移民和企业家移民等已经不再有上诉权利。

对于没有上诉权利的申请,申请人在自己的申请被拒绝之后,唯一能做的就是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如果移民局在行政复议后,仍然维持原先的决定,这时候当事人就能进一步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来进行挑战。

另外,对于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性签证,像是:探亲、旅游、学生访问签证…

申请被拒绝后,不光没有上诉的权利,并且连提出行政复议的机会也没有。

针对这些申请,被拒签后唯一的办法只能是重新准备资料,然后再次递交新的申请。

对于上诉或重新递交申请方面,今天的文章大致讲到这边。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更多的相关问题,或者是英国其他身份申请上的疑问,都可以随时在《丽莎知道》上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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