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来源:明税 作者:税务争议 人气:3293 时间:2018-03-28摘要:关于我们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4日,M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1亿元。2008年7月22日迁移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案情简介:2004年8月24日,M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1亿元。2008年7月22日迁移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库尔勒市开发区。2008年3月,M公司的投资公司T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订《M公司认购增资协议书》,M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1亿元增至2.3亿元,按照1:11的溢价比例,B公司应缴认购款2.15亿元。增资后,T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91.51%,B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为8.49%。2009年4月,M公司注册资本由2.3亿元增至3.26亿元,增资部分分别由X公司和H公司按照1:3.11的比例溢价认购,各出认购款1.5亿元。增资后,T公司持股比例64.48%,B公司持股比例5.98%,X公司和H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4.77%。2011年6月,B公司将其持有的M公司全部股权5.98%转让给T公司,T公司支付其实际出资额2.15亿元。H公司将其全部股权14.77%转让给T公司,收购价格为H公司出资额1.5亿元和按每年7.6%的溢价率及约定投资年限计算确定的股权溢价款之和;T公司同时收购X公司14.77%股份,收购价格为X公司出资额1.5亿元和每年8.6%的溢价率及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确定的股权溢价款之和。变更后,M公司由T公司100%控股,因投资未满三年即收回股权,T公司依约赔偿了H公司和X公司一定数量的现金。税务稽查:巴州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辖区内M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持股方香港B公司,平价转让M公司股权,而同时入股的两家出资公司X公司和H公司,转让股份给M公司为溢价转让,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的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2017年,巴州国税局对B公司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税务局在稽查中发现香港B公司与T公司属关联关系,并有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企业交易特点、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可比性分析因素,最终将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6.46万元,由支付人T公司到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明税观察:B公司是以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那么B公司的此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并无所得。但是B公司、X公司和H公司是同一时期向T公司转让股权,却同股不同价,引起了税务机关关注,进而发现香港B公司和T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明显具有减少、免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嫌疑。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时候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转让定价方法对香港B公司的转让价格重新定价。因此股权转让时企业即使平价转让股权,也要注意同一时期标的公司其他股权转让情况,虽然关系有亲疏,但是也要注重公平。否则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