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讯 | 天津物产集团重整案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天津物产集团重整案入选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作为2020年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案例九、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庭外重整、司法重整等多种手段,实现企业重整重生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以下统称物产集团)是全国经营规模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集团之一,主要经营大宗商品贸易及物流、汽车销售及机电制造、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等业务。受自身经营模式及全球大宗商品市场周期性波动的影响,物产集团陷入债务风险,虽尝试庭外重组但未成功。为统筹化解风险,经报请最高法院同意,以物产集团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除外)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移送天津一中院管辖。
2020年7月23日,陕西煤业化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以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物产集团破产重整。经审查,物产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7月31日,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分别受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法院指定物产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发布通知和公告,允许债权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债权材料。发函要求各地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准许物产集团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维持重整期间公司日常经营和职工稳定。
重整期间,共召开三次管理人会议,合议庭成员列席参加,并对管理人职责、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企业公章保管和使用、债权审查、继续营业、债权人会议程序、重整方案编制等提出司法意见。指导管理人确定继续履行的合同近千件。充分了解并督促战略投资人遴选,监督管理人加强营业管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关联程度和经营情况,适用协调审理方式,天津高院于10月12日统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工商银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审议了管理人第一期重整工作报告,核查了债权表。对债权人提出的170余条问题,安排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回答。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人1233户,各项债权共计2568.50亿元。根据审计评估报告,物产集团账面资产749.85亿元,资产评估价值830.65亿元。
在遴选确定战略投资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基础上,天津高院于12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线参会债权人1061户。债权人审议了管理人第二期重整工作报告,听取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分别以82.14%、100%、93.75%、87.27%、100%的赞成人数,以81.72%、100%、99.52%、74.85%、100%的代表债权、股权数额,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3日,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通过传统贸易模式和新型产业平台的整合,新物产集团将于5年内塑造“产业链+平台+生态圈”,努力打造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贸易企业集团。
2020年12月2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批准。12月23日,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曙光
集团破产重整因涉及重整的企业主体众多、资产情况复杂、业务跨度广、体量规模大等原因,与对单一企业的破产重整相比,面临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更为复杂,重整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难度明显增加。一些大型集团重整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影响就更大了,妥善处理该类破产重组案件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案涉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的集体重整,作为全国经营规模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集团,其破产重整被业界及市场瞩目。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天津高院积极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实现对44家公司重整的集中管辖,为企业重整提供稳定的司法环境;强化对案件党的领导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形成推进重整合力;多措并举确保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按时完成;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保护债权人权益贯穿于重整全过程;督促管理人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和自行管理;监督战略投资人遴选,指导重整计划制作并监督重整计划执行,不但有力地促成了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助力涉案44家企业走出困局,合理平衡和保障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