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套路!看一遍,胜做10年财务分析!
1、国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本身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识别真假; 2、实地访谈、资金、工商资料调取成本较高,中介机构一般很少采取实地核查程序,监管机构则面临监管权限的问题,即使通过国外监管机构调取相关资料,也面临时间长、成本高、效果不理想等障碍; 3、中介机构往往会将海关走访或函证结果作为有力证据,而实际上发行人报关缴税时使用的就是虚增后的数据,中介机构不仅发现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受其误导。
1、先设立一家空壳公司A,专门用于与村民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发行人与村民洽淡好林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3、由空壳公司A与村民签订林权转让协议,并按约定支付村民转让款 4、空壳公司A与发行人签订林权转让协议,发行人按高价支付转让款; 5、空壳公司A将剩余未使用完的林权转让款划转到空壳公司B; 6、发行人与空壳公司B签订商品销售协议,空壳公司B将收到的林权转让款转回至发行人。
1、远高于同业的毛利率,且毛利率异常平稳,收入逐年快速增长,无视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2、关联交易突然急剧下降,但其生产经营环境、条件并未发生大幅变动,不符合其历史生产经营的特点。
● 与同类公司或与公司历史比较,毛利率明显异常;
● 货币资金和银行贷款同时高企;
● 应收账款、存货异常增加;
● 估算的应交所得税余额与实际余额相比相差甚远;
● 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
● 突然出现主业以外的较大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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