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稽查来了!涉及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湖南、海南、江西......

金税四期+智慧稽查+大数据,2021年最严稽查来了!

NO.1

最严稽查来了!

2021年,税务动作频频!

一、全国税收大督查开始了!涉及省份高达18个

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督查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7月28日组织开展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等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

7月10日在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发表主旨演讲。他指出,作为税务局长,我的理念是,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

二、2021年,税务稽查新动向

7月1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要求:对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依法依规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该抓的抓,绝不容忍、绝不手软。

6月7日,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了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来看一下文件中对于涉税违规问题的报告:

划重点!!!

1、重点领域: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

2、重点行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个税。

审计署拥有金融、公安、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很多涉税违法行为是由审计署最先发现线索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的!所以说,审计署的报告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税务稽查方向!

三、稽查新系统来了,比金三还强大

6月25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智慧稽查”2.0版正式上线。

据悉,“智慧稽查”1.0版自2020年12月上线以来,在打虚打骗、部门协作、提升执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深圳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执法的“良工利器”。

相比于之前的税务稽查系统,“智慧稽查”系统有何不同?

NO.2

警惕!2021税局将这样查企业

一、“看”企业收入

企业如果少计销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三期或即将来临的金税四期会——

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

2、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

3、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4、通过比对同行业收入,稽查是否存在异常。

二、“观”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要小心了——

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

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4、差旅费、加油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

三、“查”企业库存

金税三期及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四、“监管”企业银行账户

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已经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要小心了--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五、“算”企业应纳税额

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税负率异常;

注意了,以下几种情形,企业非常可能被查。

(1)企业税负与本企业不同期间,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对比,变动异常,过高或过低。

(2)税负率与企业的开票情况、取得支出发票情况差异过大。

(3)企业的进项变动率远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4)在水、电等能耗变动不大的情形下,税负率差异过大。

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

4、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

以上这些都会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

NO.3

最严稽查来了

即日起,这21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月末或季度末发票大量作废。

2、公司的多数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3、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蓝字发票;

4、开票项目与经营范围严重不符;

5、出现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异常情况;

6、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等异常现象。

7、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不止是偏低异常,税负偏高异常也是稽查重点;

8、企业成立时间短,发票增量异常;

9、商贸企业进、销严重背离;

10、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11、一个法人注册多家公司,经营范围相似,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或年龄偏大、偏小;

13、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明眼一看不适合对外经营的;

14、企业长期零申报、长期亏损等经营异常情况;

15、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6、公司注册地为虚拟地址;

17、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往来款挂账数额大;

18、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如商贸行业、医药行业、高新企业等;

19、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保;

20、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

21、少缴或不缴社保。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NO.4

最严稽查来了

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1严查开始,78个常见涉税风险点,建议老板和会计们对照自查,未雨绸缪!

一、增值税的26个涉税风险点 
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不计或少计应税收。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12、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是否正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进项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一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
8、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9、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32个涉税风险点
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如利用“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 “预提费用”等科目。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会的。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险。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项目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
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虚增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
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事项
21、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22、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3、预提所得: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11个涉税风险点
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交通补贴、通信补贴
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非货币形式发放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是否视为股息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6个涉税风险点
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6、土地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的3个涉税风险点
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的情况,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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