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释海法」 疫情期间船员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裴 培,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法官助理,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副庭长,参与撰写的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2.对于外地返程的船员,政府通知自行隔离14天,航运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
应当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政府要求自行隔离14天,属于“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形导致的船员无法正常复工,航运企业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船员工资。
4.船员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船员有三种方式解除与航运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第一,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船员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要求船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航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采用该种方式解除合同的,船员须注意采用“书面形式”及“提前三十天”两个要件。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尽量不要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避免日后双方对于是否满足“书面”的形式要件产生争议。3、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船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疫情期间,航运企业要求船员登船作业,但不为船员提供口罩、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果劳动合同中对企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企业上述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劳动保护义务,船员可据此向航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疫情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1.船员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有三种。其中与疾病相关的包括:患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船员如果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船员登船工作后在船舶航行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认定视同工伤。另外,船员非登船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前往航运企业处理相关事务,也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此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
3.航运企业已经向船员发出录用通知且明确上岗时间,现因疫情影响通知不予录用是否合法?
应当区分情况而定:第一,如航运企业仅因疫情而取消录用,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如企业通知变更录用时间,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如因疫情导致该岗位的丧失,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如企业与船员之间协议取消录用,则根据双方协议处理。
航运企业与船员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在这个全民参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双方如就用工问题产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既要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航运企业的生存发展,方能护航我国航运业平稳度过疫期。
审 稿:潘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