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开展自行侦查
作者:万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司法责任制改革压实了员额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调整为一年后,在不影响“案-件比”的情况下,为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侦查提供了制度保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开展自行侦查,谈几点体会。
一、自行侦查的启动情形和预期目的
(一)形成内心确信
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除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外,还要承办人的“心证”。对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不能全部“拿来主义”。对某些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能完全形成内心确信的,应启动自行侦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罪与非罪,表现为证据“一对一”。如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仅有卖家供述和买家证言,性侵案件中,仅有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此时,对是“买卖”还是“代购”、“自愿”还是“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开展自行侦查,核实相关的证据。
二是涉及关键量刑情节,一般表现为法定刑升档。
如在江苏,入户盗窃2.5万现金,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此时,对于2.5万,是估计的数字还是确定的数字,要针对性的进行取证。
三是是否决定不起诉,主要表现为对涉企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如企业负责人醉驾,虽然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但其以个人名义贷款供企业周转资金。此时,承办人需要通过听取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态势、涉案人员与企业的依存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意见,为是否决定不起诉提供参考。
(二)完善证据链
无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侦查,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充、完善证据,保障案件质量。
对于以下两种情形,可直接进行自行侦查:
一是简单易行,证据取得方便。如某工地外墙铝板被盗,被害人仅报案失窃6块铝板,同时又提供一张6块铝板的供货单,物价局据此作出价格鉴定。如何确定供货单上的6块铝板就是被盗的6块铝板?承办人可直接询问相关人员,当得到“每块都有编号,少一块补一块”的答案时,即可认定失窃数额。此时,承办人就是通过自行侦查,在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建立起联系,完善证据链。
二是案件特殊,无法达到指控要求。对于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检察机关有专业化办案组,在侦查无法达到指控要求的情况下,可发挥专业优势,就与构成要件有关的专业问题,直接取证。如骗取贷款案,直接询问信贷人员。跨境赌博案,直接调取相关账户信息、交易流水。
(三)适应监督需要
检察机关有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对于下列三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启动自行侦查,证实或证否。
一是发现遗漏罪行。承办人在办案中发现起诉意见书未认定的犯罪事实,如多次盗窃的次数,连续诈骗的金额,介绍的同时还有容留的行为,宜自行查明。但如果发现另有新的犯罪事实,与移送审查的罪名事实、法律上均无关联,则应由公安机关另行查明,因为毕竟公安机关才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不是侦查。
二是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承办人若发现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如违规扣押、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等,宜自行查明案情,作为监督、纠正的依据。若因侦查活动违法影响证据效力的,必要时,承办人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三是需要启动排非程序。对于不排除存在非法证据可能的,如是连续传唤还是非法拘禁,应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自行侦查的常见形式和具体抓手
(一)重视听取被害人意见和收集客观证据
刑诉规则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笔者认为,除了听取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适当涉及主要案情。如果发现被害人陈述与公安笔录不一致时,应引起警觉。
(二)询问证人的范围不限于在案证人
对于在案证人,承办人可以通过补充询问,获得新的证词。同时,承办人还可以通过阅卷审查、讯问询问、常识推理,发现其他潜在的、有作证价值的证人。
此外,一般认为,鉴定意见属于客观性证据,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随着鉴定人的不同、鉴定方法、程序的不同,都可能随之发生改变。
(三)注重走访、查看案发现场
承办人除了“坐堂办案”,还要积极“走出去”,走访、查看案发现场。实践中,民警说起案情来头头是道,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直接接触人、事、物,有直观的感受,印象深刻。
三、自行侦查的注意事项和运用技巧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
检察人员自行侦查应依法进行,取得的证据,能够提交法庭,有不当取证行为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充分利用系统内部资源
检察机关内部有法医、技术部门,实践运用过程中可以互相“借力”。
(三)与诉讼监督工作相结合
取得关键证据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查明可能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纠纷的,可以监督撤案。怠于侦查,有案不立,放纵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取证的,可以监督立案、追捕未到案的嫌疑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将自行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相结合,可以达到既“办案”又“监督”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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