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图解读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相比于物权法,对于业主的权利义务,对业主表决事项,对共有部分的范围,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等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业主的表决投票权

首先,参与表决的业主必须是专有面积和人数都在三分之二以上;其次,对于一般事项,投票数在双过半数即可,比如选聘、解聘物业企业。济南有不少小区更换了物业企业,包括文旅城一期在内,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征求业主的意见,最终在双过半的投票结果下,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更换了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特别事项,比如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事项,需要参与表决的专有面积和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二、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用途

民法典新增明确了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三、新增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业委会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明确共有部分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道路,绿地,地上停车位,电梯等,产生的收益属于共有部分的收入。比如小区内引进的饮水机、售货机等收入。物业企业在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时则需考虑此规定,领会好民法典的精神,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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