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林教头普法谈继承编司法解释006...
林教头本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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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邀请到深圳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用数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读继承法律与老百姓生活的各种关系。
今天我们来讲《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条: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这种后天通过法律拟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应当视为是与真实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区别的。
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续维持,则会出现双重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将使亲子关系变得较为复杂,也与人们的普遍认知不符。因此,本条作了上述规定。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得以消除。也因此,养子女是不被算作生父母的继承人的。
虽然收养关系成立后,从法律上,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但法律亦未禁止养子女对生父母尽孝。在现实中,子女虽然已经被他人收养,但是血浓于水,在大部分情况下,还是对生父母有一定感情的,在生父母步入老年,行动不便需要照料时,养子女会愿意扶养生父母的。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也应当有权利分得生父母部分的遗产。
当然,以上一切都是建立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的,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全部处分完毕,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这些法定继承相关的规定就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