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安、人社两部门发布紧急公告!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公安局下发
如果你做了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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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
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经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双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七、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九、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手续。
十、如不退回,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仍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