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过程
本文摘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辽宁大学2012届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王丽华
土地改革形成的小农经济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从1953年开始,中国便开始了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将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改造成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的过程。农业合作化先后经历了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至1953年底)、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1954年至1955年)和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1955年至1956年)三个阶段。
互助组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而形成的集体劳动组织。有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也有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与单干相比互助组只是以换工形式联合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技术方面没什么变化,生产工具和土地仍然归农民个人所有。由于互助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农民成立互助组的热情逐渐高涨。
从1954年开始,国家为了吸收更多的农民入社,从各个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社员的土地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如耕畜、大型农具等,农产品由社里统一支配。每年农民按照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集体收入中获取相应的报酬,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资料所给付的报酬。从这一点来看,产品分配部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从本质上看,农民是通过土地入股取得财产性收入来实现其所有权的。在这个阶段,农民还拥有对土地的处分权和退股权,但是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过渡形式,农业合作化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高级社阶段是农业合作迅猛发展的阶段,是合作社经济和集体化经济的一个重要分水岭。高级社不再像初级社那样承认农民的私有权利,社员私有的土地全部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其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由公社按照一定合理的价格购买成为集体财产,因而在高级社阶段不再有土地和牲畜分红,全部用集体积累购置公有性质的牲畜和农具。土地与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归入社集体所有后,合作社作为劳动的基本组织单位进行有计划地生产。对于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有一小部分可以用于农民个人消费。所以说,高级社阶段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已经完全变为公有制,即便如此,国家政策仅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干预了农民的个体所有权,并没有在法权上加以消灭。此时,政府还承认农民与合作社之间在经济业务方面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土地的性质在这三个阶段中逐渐发生改变,最终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此次土地制度变革是在政治因素的推动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之一。可以说,农业合作化的过程是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的过程。农村土地关系再一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公有制。农民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的经营者存在,丧失了对土地的独立经营权,因而农村的经济关系由原来的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体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农民原有的经济利益而成为国家处理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一个中间组织。土地的集体所有虽然解决了私有制下土地分散的问题,便于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规模经营,但是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随着国家地位的突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足够的实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