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不在印度,古印度文明≠印度

如果顾名思义只听印度河这个名称,你会不会也和我一样以为“印度河”就是归属于印度?我们对这个世界认知的偏差往往会导致我们会用自己的朴素的想法去看待这个世界,而真理通常隐藏在自然身后。让我们通过“印度河”这条古老的河水,探讨一小段“印度”的古往今来。

印度河的主要流域

印度河的河名出自梵文“Sindhu”之拉丁语式拼法“Indus”——即“河流”之意,但今天的印度河主要流域不在印度而在巴基斯坦。
印度河总流域面积为110多万平方公里,干流长约3000公里,平均年径流2070亿立方米。
印度河干流源于中国西藏境内冈底斯山冈仁波齐峰的东北部,源头称为狮泉河。河流在印控拉达克境内基本上向西北流。河流穿过喜马拉雅山脉和喀喇昆仑山脉之间,接纳众多冰川,进入巴基斯坦境内后,在布恩吉(Bungi)附近与吉尔吉特(Gilgit)河相汇,然后转向西南流。贯穿巴基斯坦全境,在卡拉奇附近注入阿拉伯海!

印度河与“中亚”的联系

生活在印度河上游一带的民族(例如西藏人、拉达克人等)显示了与中亚而非南亚的密切关系。他们属亚洲血统,操着和中国西藏无一二的藏语,信佛教,牧业为地方人重要经济收入来源。
北印度河平原居住着一些农业集团,其操旁遮普语及相关方言,成为印度河谷地人口总数最多的民族。语言、种族和部落所属组织在区分集团时具次要作用。旁遮普民族明显的主要特征是种姓,不过没有印度教制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的含义。信奉伊斯兰教的贾特人与拉杰普特人是旁遮普重要的社会成分。
印度河下游居住着一些操信德语及相关方言的农业民族。这一区域的许多文化特点似乎具有相当的古风,信德人对自己区域的独特性引以为豪。喀拉蚩虽在信德,却主要是一个讲乌尔都语的城市,旁遮普人和1947年次大陆分治后到达巴基斯坦的印度移民。

“印度”之名的混乱与误解

历史上所说的古印度文明,其实就是以印度河平原为中心的一小块古老文明区域。然而关于这块区域,在地理上现归属于与中国西域和青藏高原直接接壤的——巴基斯坦。这块被称为印度河平原的古文明地区,即古印度——“印度文明”的发祥地。在17世纪被英国殖民者侵略并占有,而后合并于恒河平原、德干高原而成为统一的近代印度,于是发生了地理和历史的巨大混淆。
但是在此之前,印度河平原文明长期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及文化区域,是一系列独立王国的主要所在地。由此看来,印度文明的继承者不是今天广为世人所知的印度,而是今日的巴基斯坦。换句话说,四大文明古国“印度古文明”,并非来自我们今天熟知的印度,而是来自印度恒河平原所在的巴基斯坦。
很多人常常混淆一个名称的地理意义和国家意义。“印度”本义不是国名,而仅仅只是地名。英国殖民者进入并控制南亚次大陆以前,古代的南亚次大陆并不存在一个叫“印度”的统一国家。
古印度次大陆大部分时间处于小国林立的细碎分裂状态。在隋唐以前,汉语中用来称呼南亚次大陆那些神秘国度的名字不统一,非常杂乱多变。其中最常见的名号有身毒、天竺等。唐代玄奘西渡取经以后才称之为印度。
玄奘在公元7世纪游学中亚和印度次大陆时,足迹遍及西域及南亚。他的《大唐西域记》所记载当时中亚及南亚次大陆的国家数目多达138个。即使在英属印度时期,印度地区也只是相对统一,各地大小土邦林立,异国为数众多。印度诗人泰戈尔也曾说过,“印度”之名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而仅是一个地理的概念。这一论断印证了历史事实。

英国殖民解体后对于英属南亚的分割

1947年8月14日发生在印度次大陆的历史事件,日不落帝国英国统治下的英属印度正式解体,诞生了印度联邦和巴基斯坦自治两个新兴国家。由于当时分治条款只涉及现代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二国的划分问题,所以历史上都称之为“印巴分治”。
英国政府于1947年2月改派蒙巴顿任印度总督,6月公布了印巴分治的“蒙巴顿方案”。印度被分割成:(1)巴基斯坦国,包括西巴基斯坦和东巴基斯坦,人口7千万;(2)印度联邦,包括英属印度的其余部分,人口2.25亿;(3)王公土邦562个,占印度面积2/5,人口8.1千万,在政权移交后享有独立地位,但可参加印度或巴基斯坦。
1947年8月印、巴正式分治。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告独立,成为英联邦的自治领(领土包括东、西巴基斯坦两部分),1956年3月23日成立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1947年8月15日印度自治领成立,1950年1月26日宣布为印度共和国,仍为英联邦成员。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结束了英国在印度的190年的殖民统治。
分割后,印度河流域大部分都在巴基斯坦境内,印度占流域的一部分。中国和阿富汗也有印度河流域一部分!

“印巴”用水矛盾解决机制和途径

“印、巴分治”后,为了避免纠纷,两国在1960年签订了“印度河用水条约”,规定印度使用河水系总水量的1/5,其余归巴基斯坦使用。
1960年9月19日,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通称世界银行)的调停下,印度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在卡拉奇签署了《1960年印度河水条约》。总体讲条约规定:东部河流河水归印度使用,西部河流河水归巴基斯坦使用。根据条约,巴基斯坦每年可从西部河流分得地表径流1665亿立方米,约占印度河径流量的80%;印度每年可从东部河流分得地表径流量407亿立方米,约占印度河径流量的20%,并为巴基斯坦修建调水工程提供6206万英镑(当时1英镑约合10.534人民币,2011)补偿。
印度基于巴基斯坦位于印度河处于上游的有利位置,最初在与巴基斯坦争论中采取绝对主权论的立场,声称它有“完全自由”的权利使用巴基斯坦境内的印度河河水。巴基斯坦则采取了与印度立场相对立的绝对领土完整论立场,控诉印度不应该改变其历史用水权力;后经过一系列的调解和双方的退步,达成了“公平分配”印度和水资源的原则。
总体上,印度还是充分利用其上游国的有利条件,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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