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与以前的版本相比,只有一点变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报告的部门发生了变化。
由于监管部门已经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这一条也是具体的落实职责调整变化的内容。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就意味着后续有可能扩大事故后果,这就需要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这种情况下,往往和安全事故搅合在一起的,有时很难区分开。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也可能有工伤的情况。
比如某种有毒的危险化品泄露,既是安全事故,也是职业病危害事故。
但是仍然是有差异的,比如某首饰公司涉及到粉尘的操作,工作现场的情况并不好,某一员工离职发现已经患有(尘肺病)职业病,引起其他人的恐慌,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安全事故,而是职业病危害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该单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件事,职业病赔偿最终导致了该企业的破产。
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是一拨人,也没有必要区分那么清楚,管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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