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导
读
《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海关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将与《行政处罚法》同日实施。
行政处罚是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下面,让我们带大家来认识一下“行政处罚”吧!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怎么罚?
我们仅以普通程序为例,就《行政处罚法》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给大家画画重点吧!
(一)立案调查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
海关提示
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且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延伸知识点: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告知与陈述申辩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海关提示
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延伸知识点: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听证范围
对海关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提示
当事人无需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延伸知识点: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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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与执行
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上述期间不包括公告、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复议、诉讼的期间。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当事人另有违法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海关提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于海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延伸知识点: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TIPS
★
除普通程序外,海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另外两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01
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2
快速办理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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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篇幅限制,这里就不展开介绍这两种处罚程序了,总而言之就是: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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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广州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