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房屋租金经营模式的纳税问题
(太原“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向您咨询个问题。我们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房租代付,即由本公司替客户一次性全款支付一年的房租,客户按月返还于本公司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也就是本公司主营收入为该利息收入,本公司与客户、出租人三者签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即出租方将对承租方享有的房租债权转让给本公司,我的问题是这三者之间如何开票,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谢谢房老师给予解答!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的问题属于新生事物,既有租赁问题又有贷款问题还有金融商品转让。
假设,甲方属于出租方,乙方属于承租方,按通常规则,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年租金120万。但现在又出现了一个丙方。甲乙丙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甲仍然是出租方,但应收乙方租金改为直接向丙方收取,即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120万租金,丙方再向乙方收取该租金,但需要收取乙方的资金占用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
综合以上政策分析,甲方与乙方属于租赁关系,应为乙方开具租赁类发票。 甲方与丙方的关系,根据协议看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丙方时,应该给丙方开具普通发票。
乙方与丙方应该属于借贷关系。因为利息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丙方取得利息收入应该为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