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公司收到科技部门拨款100万,如何纳税?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公司2020年5月获得市科技部门的一笔研发经费100万元,指定用于DZ技术项目的研发,科技部门有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并要求我公司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我公司对该资金的开支进行单独核算,则该资金是否满足了不征税条件?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按《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由三项构成。

首先是“财政拨款”,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只针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一般企业享受不到。

其次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或代收的收费或基金,一般企业也不易享受。

第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个授权给了国务院,一般企业可以享受的,大部分是基于这一条产生的不征税收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文件,其中财税[2011]70号文,定义了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大条件的内容如下。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基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要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如果从政府获得了财政性资金,可以比照这个文件进行确定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按这个文件争取靠上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简单说来,包括:①拨款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②该资金应该指定用途;③该资金有管理办法或要求;④企业对该资金进行独立核算。

但是,70号文同时规定,如果该资金5年内没有用完又没有缴回拨款部门则应该于第6年作为应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形成的支出也可以扣除。

感谢您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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