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125中国明代封建地租剥削方式
中国明代封建地租剥削方式
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依靠占有土地,将土地出租给农民,采取各种地租形式,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明代的地租,就是指明代封建地主占有农民或佃户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的一种剥削方式。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采取的地租形式主要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每种地租都有自己的内涵。
1.劳役地租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它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所谓劳役地租,就是指明代的农民或佃户在封建地主的强迫下,每年用一定的时间和自己的劳动工具在地主土地上进行一定的无偿劳动。如明代万历年间,山西洪洞县的地主刘周颂等人,为了承担王朝官府的赋役及徭役,先后采用过这种劳役地租剥削形式。在劳役地租制度下,地主强迫农民为地主耕种,收获全部归地主所有。因此,农民在地主土地上劳动时,往往采取怠工等方式进行抵制,地主也通过家丁或监工,用棍棒强迫佃户农民为其劳动。因此,明代封建社会的生产劳动秩序或纪律是依靠棍棒或皮鞭来维护的。鉴于劳役地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后来,它逐渐地被实物地租形式代替了。
2.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又称产品地租。它是明代封建社会地租的一种形式。明代的实物地租,就是指封建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定期按议定的比例数额向地主缴纳实物(即谷租)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
明代的实物地租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分成制,又称分成租。这是指根据实际收获量,按照地主和佃户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收成的一种形式。在明代的福建、湖广、浙江、安徽等地的各县都广泛实行分成地租,大都采取对分办法,也就是地主和佃户双方各取收成的50%,亦称" 对半相分"。
另一种是定额租制。这是指由地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明代初期及中期,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定额地租制。由于各地情况和土地好坏不同,租额高低也不一致。如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在定额地租制度下,地主不管生产和收成,只管收地租,地租率约占收获量的40-60 %以上。
在明代的租佃制下,北方地区大多采取分成制,南方则较多采取定额地租制。无论是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都是封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但从经济形式上来看,实物地租较劳役地租是一种发展和进步。因为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农民可较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劳动时间,有利于提高佃户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在实行实物地租过程中,地主利用分成租和定额租的形式加强对佃户的剥削,以便占夺佃户更多的剩余劳动。在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租。
3.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自明代封建社会中期以来,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地广泛地实行货币地租。明代的货币地租,又称" 钱租" ,就是指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佃户按照约定,定期地向地主交纳一定的货币。货币地租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一种地租形式。明代的皇庄、王田、官田、庄田等广泛实行货币地租。明朝的贵族地主,利用土地出租征收银两;明王朝政府管辖的土地,也实行计亩征收银两;各地官僚地主,除实行实物地租收取大量实物外,也广泛采取货币地租,剥削佃户。如明代嘉靖、隆庆时期,大学士徐阶有土地2400多顷,仅华亭县每年收租银约一万两。明王朝各代的货币地租额高低不一致,如:万历时期,佃户郑伯春向地主郑某租地二分,年租银二钱五分;崇祯年代,佃户冰雪居租种吴宗祠土地一亩五分,年租银一两二钱,等等。因此,在货币地租形式下,佃户为了缴纳地租,必须出售一部分农产品以换取货币,并受商人剥削。货币地租不仅可以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且迫使农民从封建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和市场,从而促进明代封建制度的逐渐解体。所以,货币地租较实物地租是一种进步。
4.其他额外勒索
在明代统治时期,农民或佃户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之外,还被地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额外勒索。地主阶级对农民额外勒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押租,又称" 顶首" 、" 押租钱" 、" 赔价钱" 等。所谓押租,就是指明代农民为了取得地主土地的租田权,被迫向地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是正租以外的一种额外剥削。地主规定佃户租地时交纳抵押钱的目的,是为了向佃户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抵押钱与一年的地租大体一样。抵押钱按理应在佃户退租同时归还,但地主经常借口佃户欠租而赖账,从而加重了农民的额外负担。这种押租制在明代中期以后普遍实行。
二是批田钱,又称" 批赁钱".明代佃户在租田时,为了获得地主的应诺,被迫提前向地主交纳的银两。地主收银两后,既不给" 批头" ,也不退给佃户。这实质上是地主实行的附加地租,手段十分卑劣。
三是预租,这是指佃户在农作物收获以前被迫向地主预交的地租。地主规定佃户要预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额,因此,佃户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乞贷,于是受地租的高利贷的双重剥削,生活处境艰难。
四是小租,又称" 冬牲".这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一种额外剥削。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婚丧差事等。这些都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额外勒索,也是一种附加地租。
五是强迫佃户向地主交纳干、圆好谷。这也是地主增加佃户负担的一种手段。
六是地主利用大斗大秤向佃户收租,明目张胆地向佃户榨取超额地租,地主每收租一石(约120 斤),就多收100 斤,每出借或出卖一石,就少给佃户30斤。地主通过大斗大秤、多收少给等手段剥削农民,从而发财致富。
七是规定送租到仓。明代一些地区的地主经常迫使佃户无偿地将地租(谷租等)运往地主的粮仓,所以,送租上门是明代地主额外勒索佃户,实行额外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
八是实行过期交租加租办法。明代地主的租佃契约规定,佃户不按期交租,要加租。加租率是每两银加息三分。
九是换佃提租,即地主利用更换佃户的办法进行增加地租。佃户为种地,被迫接受额外勒索。
十是不准佃户退田。地主规定,佃户租田后不准退田,否则,具呈粮官,对佃户进行囚禁或处罚。
5.进行人身迫害
明代地主阶级对佃户进行各种人身迫害。人身迫害的形式:
一是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朱元璋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均行少事长礼。农民在人格上依附地主,没有人身自由。
二是佃户被迫为地主服杂役。地主强迫佃户充当官府差役,修路、筑城、修仓、修河,还承担地主家务杂役,如抬轿、挑柴、赶车、做饭、婚丧等差使。
三是地主任意打骂、惩罚、迫害佃户,干涉佃户家庭婚姻,强奸佃户妻女,杀害佃户等。
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佃户生活贫困,从而引起了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斗争。农民掀起反对交纳地租、反对额外勒索、反对人身迫害的斗争,并且夺占地主土地,参加农民起义等。农民的反抗斗争,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地位,打击了地主阶级,冲击了明代封建统治,为明末农民起义创造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