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股东如何才能通过委托审计行使知情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裁判要旨】
对公司的财务账簿进行司法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故只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才有权通过审计的方式行使知情权。
【案情简介】
一、张三是甲公司的小股东,持股20%;李四是大股东,持股80%,并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公司。
二、张三怀疑李四存在职务侵占损公肥私的行为,向甲公司书面发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及司法审计的申请》,要求查账并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
三、甲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并未满足张三的要求;故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张三无权要求进行司法审计。
【案例分析】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但是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否则股东个人无权对公司进行审计。
因为,审计一般是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可以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因此,审计可以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也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无权通过审计的方式行使知情权。
【经验总结】
对小股东来讲,通常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能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知情权的行使对于小股东异常重要。因此,小股东为了保证知情权能够实现,可以在公司设立之时就在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通过委托审计的方式行使知情权,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笔者对案情进行了精简,若欲了解详情,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参阅完整的判决书)。
【作者简介】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公司诉讼、刑事辩护。主办百余件股权诉讼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曾在最高院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出版《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实务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