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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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
(1)一般起诉期限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起诉期限的计算
①一般起算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长保护期为1年,起诉期限仍为6个月)
③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长保护期为20年或5年,起诉期限仍为6个月)
(3)起诉期限的延长(《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提示】如,被限制人身自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如,生病、交通阻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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