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对于定金罚则的理解及适用
对于定金罚则的理解及适用
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民法典》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买卖合同解释》的定金适用规定,具体而言:
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发生变化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系根本违约,且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合同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
虽然定金罚则中有一个“罚”字,但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其并不应理解为系惩罚性条款,这从《民法典》的其他规定上可探知一二。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系根本违约,且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合同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或已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一般法律后果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中,若因交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交付的定金实际上应当是理解为违约金性质的,用以弥补因合同不能履行给收受定金一方造成的损失。若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收受的定金,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恢复原状,即定金本身予以返还,且再支付一份与定金等额的款项用于弥补因合同不能履行给交付定金一方造成的损失。
由此,也能很好理解,“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等相关规定,实际上都是符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法理逻辑。
但定金与违约金的一大不同又表现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是确定的,不可主张予以减少的。而对于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以主张减少。同时,定金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违约金的限额,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规定的是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则视为过高,《民法典》生效后,尚没有就违约金的限额进行明确。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与适用,实际是用以担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又兼顾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故应准确理解并进行适用。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周亚琳 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
云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土地估价师资格
AFP持证人
国际特许注册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云南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