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边角料好了,可以报了,另外这个案例有点意思

如题,边角料有问题的可以报了

不会再退单了,商检问题已解决

那么,看案例:

被告人井尘飞(化名),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硕士研究生

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5年4月,希拉里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拉里公司)哈萨克斯坦客户阿斯塔纳市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塔纳公司)欲向希拉里公司采购16台电梯,被告人井尘飞作为希拉里公司对外销售部业务员负责接洽该客户,为侵占该笔外贸业务产生的出口退税并获取更多销售提成,利用联系客户、签订外贸合同等职务之便,私自将该笔业务交由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并向希拉里公司谎称该笔订单系某智能公司采购。

简单来说呢

这位小姐姐是个销售

检察院指控她:给公司接单过程中,为了更多的钱

把公司的单子转了一手,外销变内销

电梯是卖出去了,公司其实也赚钱了

但是呢,退税这部分钱钱跟提成呢从上海某职能公司拿了

飞单可耻啊!

2015年5月21日,某智能公司向被告人井尘飞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86128元人民币,被井尘飞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经核算,希拉里公司实际损失约200000元人民币。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尘飞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尘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井尘飞辩称当时这笔业务做不成的,觉得丢了可惜才这么做,并非为了侵占出口退税,对希拉里公司实际损失约200000元人民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唐凯和丁华一致认为被告人井尘飞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相关理由综合归纳如下:

(1)涉案的外贸业务系某智能公司的业务,所谓的出口退税对于希拉里公司来讲只是一种假象的、理论上的收益,而不是确定的、应得的收益,不属于希拉里公司的财物,不能将交易机会等同于财物;

(2)某智能公司将其利润中的一部分支付给井尘飞,该款不属于希拉里公司的财物;

(3)海外客户提出苛刻的价格条件超过了井尘飞的权限,井尘飞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选择了一种不违反公司规定的变通方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4)不存在希拉里公司损失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即使存在损失,数额亦不科学、客观。

两辩护人还提出即使被告人井尘飞的行为构成犯罪,井尘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深,愿意退出相应款项,请求对井尘飞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嗯,实际钱不是你们的,这个是上海公司给的,你们190万的订单,也是接到了的,自己也同意了的,这事其实就跟你们没关系了。胖剑我也觉得这个说的有道理啊!

但是,你说主观上不想赚钱,那绝对骗人,胖剑我前不久还遇到一个销售飞单的事情,你说他不是为了钱,干嘛飞单

不要自欺欺人嘛!

那么法院怎么说的呢?

经审理查明:

希拉里公司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电梯及零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1年3月起,被告人井尘飞在希拉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除非是基于希拉里公司安排井尘飞的工作和职务的需要,在劳动合同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后,井尘飞不得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单位或者组织透露或泄漏希拉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事项;营销合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井尘飞除为希拉里公司服务外不得从事任何与希拉里公司有竞争的工作。

简单来说呢,就是首先签了协议的,你不但要保密,还有同业协议,不得飞单!白纸黑字,大家画押承诺过!

2015年4月,希拉里公司的哈萨克斯坦客户阿斯塔纳公司欲向希拉里公司采购16台电梯,被告人井尘飞负责接洽该客户。在洽谈过程中,阿斯塔纳公司要求的折扣率较低,被告人井尘飞未将阿斯塔纳公司的报价向上级报告、审批,私自与某智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联系,将该笔业务通过某智能公司中转完成,并以阿斯塔纳公司业务员要求佣金为由向某智能公司索取远高于希拉里公司正常奖励的非法利益。具体操作如下:

这个操作就有点死要面子的意思了,说啥客户要佣金啊,你就说要个兼职合同也好啊

被告人井尘飞拟定了希拉里公司与某智能公司、某智能公司与阿斯塔纳公司的合同文本。某智能公司以190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希拉里公司采购上述电梯后,以305300美元的价格向阿斯塔纳公司直接出口了上述电梯。某智能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6月17日收到阿斯塔纳公司货款154585美元(当日结汇入账956587.44元人民币)、150643美元(当日结汇入账933368.96元人民币),入账共计1889956.40元人民币。同年10月29日,某智能公司因该笔外贸业务获得出口退税款276300.85元人民币。扣除某智能公司支付的运费17700元人民币,某智能公司因该笔业务获利约240000余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1日,某智能公司将86128元人民币按照被告人井尘飞的要求汇入其父亲井某的银行账户,该款被井尘飞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某智能公司还与井某签订了内容虚假的《兼职协议》。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井尘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喏,利益方面

在小姐姐的操作下上海智能公司以190万左右的价格向其所在公司买了电梯

转手卖给国外客户,下文我们可知,实际售价是189万左右

但是获得退税27万多,就赚钱了,赚就赚了退税的钱

不管,赚了再说!

然后拿了上海公司八万多块钱,还真的有个虚假的兼职协议

所以,别以为啥兼职协议就有用,没用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井尘飞向本院退出赃款86128元人民币。

是不是跟被海关稽查一样,一旦发现要死了,赶紧交一笔保证金给海关,只是很多时候人家海关不要你保证金,哈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尘飞身为希拉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智能公司谋取利益,索取某智能公司8612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井尘飞犯罪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井尘飞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罪名变了,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为什么不是职务侵占呢?因为这个利用职务之便,向上海公司索取财物,钱是谁的很重要!详情看下文

关于被告人井尘飞提出“其并非为了侵占出口退税”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井尘飞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

职务侵占,必须是侵占了单位合法财产

虽然本案所涉的出口退税款276300.85元人民币是被告人井尘飞利用职务之便给予某智能公司交易机会后某智能公司最终获得,但该笔外贸业务实际由某智能公司完成,出口退税也应归某智能公司所有。对希拉里公司而言,仅是假设上述交易由其公司完成,则预期可获得相应的出口退税,而并非已实际取得该收益,涉案出口退税不属于希拉里公司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被告人井尘飞“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被告人井尘飞主观上并非出于侵占本单位出口退税的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还是职务侵占,还是钱的所属问题,退税是谁的,是上海公司的,所以不构成侵占。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尘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本院的赃款86128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整体来看,就是业务员飞单了,从其他人家拿钱了,可以告他受贿!

另外,大家是不是发现,退税是个好东西?

看似不赚钱的东西,pia一出口,赚大了!

那么,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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