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一般立功的表现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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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相信在刑事辩护中,许多律师都会建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争取立功表现,因为只有争取立功表现,才能够减轻刑罚处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立功的表现?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哪些行为属于一般立功的表现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立功的-种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这种提供必须是自己知道的,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侦破了案件。
二、立功能减刑多少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