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的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信公司)在接受委托监测中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报告。

调查发现,2021年3月17日,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热电)在线设备光源故障维修期间,委托中环信公司手工检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3月17日,大唐热电更换光源工作至23时完成,更换期间中环信公司应按规定每小时进行一次手工监测。中环信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斌、毛某宇违反规定于当日14时离开大唐热电。为完成监测任务,李某斌于当日10时至13时违规操作,通过修改采样仪器系统时间、调大采样流量1小时内多次监测的方式,提前获取15时至23时9组监测数据。中环信公司于3月24日出具编号为ZHX检(字)W2021053-3号检测报告。中环信公司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2日印发《关于辽宁中环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问题线索的函》(葫环函〔2021〕34号),将中环信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三、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手工监测,是保障企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履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对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提醒第三方监测公司以此案件为戒,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在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审核不严等问题,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执行到位,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典型案例2

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向污水管网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8日,葫芦岛市建昌县八家子镇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异常导致停运。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排查,最终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有人于当日使用吸污车先后多次向污水管网中倾倒不明液体。经联系属地公安机关详细排查,锁定嫌疑人陈某,并确定不明液体来源。

6月20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深入调查,发现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将水喷淋沥青烟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液,委托个人陈某拉走并倾倒于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四次累计总量约16吨。6月21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企业厂区内废液收集池以及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的不明液体进行了采样分析,鉴定结果显示两处提取的检材具有同源性,且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立案侦办中。

三、启示

危险废物异地排放是近年来出现的规避环境监管的新型违法排污形式,其性质恶劣、危害极大、隐蔽强,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追究难”的特点。本案是一起重大的跨县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且倾倒于污水管网内直接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案件发生后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指导建昌、绥中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手查处,通过科技手段,查清违法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危险废物后,完善证据链,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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