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股权转让时,执行法院可裁定强制过户登记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自行申请办理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桂林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桂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西高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借款750万元及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桂林中院查封了A公司和C公司的房产;

二、后,A公司、C公司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中依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和C公司支付B公司本金和利息共计92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35%的股权,以420万元转让给B公司,另A公司持有的D公司的8%股权,由D公司减资处理;办理完工商登记变更后,B公司返还抵押的房产证等;

三、2012年4月,B公司申请桂林中院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后,5月,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

四、同年6月,执行员将抵押的房产证等文件返还A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同年7月,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A公司持有的D公司的35%的股权确认为B公司所有;将A公司持有的8%的股权由D公司减资处理;将D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确认为A公司占有93%,E公司占7%;

六、A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次提出异议,分别被驳回,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该裁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驳回申诉;

【裁判规则】

一、民诉法第251条和252条分别规定了执行法院对于办理财产权相关证照的转移手续的程序,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办理;

二、在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履行相关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案,执行法院已经充分照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执行裁定正当合法;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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