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份有九大亮点的公告,我学习上的几处疑惑

对这份有九大亮点的公告,我学习上的几处疑惑

据说,2018年7月6日的《中国税务报》登记了一篇文章,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何冰老师写的,文章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

我为什么说“据说”呢,因为这份报纸我并没有看到,我已经多年不订阅该报了。并且,我为议论该份报纸,还和该报的(前)总编刘佐先生在腾讯微博上闹过不愉快,不过后来我们也在腾讯微博上互相理解了,刘老师也原谅了我的鲁莽。只是时至今日,我的腾讯微博已经无法登录,不知道刘佐老师的账号还正常否?(昨天发布之后,有留言说我孤漏寡闻,不知道腾讯微博已经停止运营。可我在2018年7月9日18:29,能够以一个账号登录腾讯微博,且发现实名账号“周蓬安”刚刚在三分钟前更新了微博。我不知道那位留言说腾讯微博停止运营的说法是不是从马化腾先生那儿得来的消息。)

闲言少叙,还是说28号公告(公告内容可见本公众号刊发的白条能不能税前扣除,还要仔细看公告

吧。何老师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老师,评论一个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公告,那无疑是权威极了。何老师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甚广,在此不再作赘述。

下面就在下忝为一小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谈一下我对28号公告学习上的几处疑惑。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可是请翻阅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没有哪一条授权税务总局制定这方面的制度呢?其实,何必挂上前面那一串文字呢?你就直接说,“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制定本办法,又有谁不遵从呢?

况且,财政部、税务总局也不是第一次这么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没有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还不捣鼓出一个财税[2008]149号,设定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公告第九条说,“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本从才疏学浅,实在是想不出这“收款凭证”上如何载明“支出项目”的相关信息?难道是我小学语文老师没教好我,我要找他退学费?

如果把这个“支出项目”改为“收款事由”,是不是更好理解一些呢?

公告第十八条第二段,“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该条第一段的理解,这个“劳务”是增值税意义上的。想请问一下,自2016年4月30日之后,“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这个能够共同接受的“非应税劳务”,是哪些情形,能否举几个“例子”?

对何老师所说的公告中的一大亮点的“分割单”我的疑惑一在于,这个分割单有没有标准的格式,是否需要作出分割的单位在“金三”系统中打印?疑惑二,也是我非常担心的,公告第十八条第一段所述使用“分割单”的业务,会不会在增值税上被认为是“转售”商品、劳务、服务等,被要求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会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被处罚?(请原谅我,我们小企业办税人员,分工不那么细,不能只考虑企业所得税,我们会神经质的想一下增值税。)

接下来,我要请问一下那个被说烂的词,“实际支出”。请问税务总局的老师,甲公司与供应商发生货物买卖,一切都合法,发票、合同、单据,都符合要求。就是甲公司最近遇到了点困难,钱比较紧,但又眼看着会有希望。甲公司遇到了“中国好供应商”,在第二年5月31日的时候,开出了商业承兑汇票,他的供应商收了。请问,这是“实际支付”吗?如果商业承兑汇票不行,银行承兑汇票行不行?这两者在6月1日前,是实际上都没有支付的。



(《莫愁谣》MV,愿公告能让纳税人、办税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都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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