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棵桉树被砍未获分文补偿款 拔树苗维权获刑!

案情
2008年,张立山(化名)和李某几个朋友投资上百万在师宗五洛河林场近千亩的林地上种植了10万棵桉树。2016年,张立山等人和村委会签订的林地使用合同要到期了,但是因为村委会补偿款数额没能达到张立山等人的满意就发生了争议,因此张立山等人迟迟没有交出林地。然而,在张立山不知情的情况下,10万棵桉树竟被砍伐,而补偿款却分文没有拿到。
经过多方了解,张立山得知,原来合伙人李某擅自把合同改了,自己一个人到村委会领到了林地的补偿款,却没有给其他合伙人。
为了讨个说法,张立山到派出所报警,还六次上林场进行交涉,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也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万般无奈之下,2017年2月18日,张立山等三名投资人,就来到了林地上,将林地上新栽种的石榴树苗拔掉想以此引起重视。
 
维权获刑
2017年11月3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张立山等三人因与李某之间的林木补偿款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为由,一同到师宗县五洛河林场阿那黑林区,以破坏方式将某农业公司栽种的638棵果树苗拔起扔在地里。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毁坏新造石榴经济林幼树面积为5.7亩,幼树638株,苗木品种为突尼斯软籽石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山等三人出于个人目的,共同毁坏他人栽植的苗木,造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265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不服上诉
张立山认为,李某擅自把合同改了,事情反映了多次一直未得到解决,才决定拔树苗,而且根本就没有拔那么多树苗,不可能造成那么高的经济损失。原本是受害人维权,没想到却成了罪犯,张立山无法接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立山找到了叶明奇律师为其辩护。
无罪辩护
叶明奇律师认真阅卷后分析认为,张立山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具有犯罪的主客观意愿,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一、2017年2月18日,张立山拔除树苗的时候,尚处于其原合同有效期内。结合本案来看,张立山所拔石榴树苗处于一块归属权尚有争议的林地,对张立山而言,这块林地是自己作为合伙人,签署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作保障,并且投入数十万元款项种植的桉树,因为被他人无故砍伐,无论是报警,还是六次上林场进行交涉,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和解决。
拔去种植在自己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上的树苗,本是一种对抗行为,而不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刑事拘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被告人张立山等人花费8年多的时间,近千亩的林地上,全部投入上百万种植的10万棵桉树被人砍伐,砍伐者涉嫌什么犯罪?为什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损失报案,不予受理?对被告人张立山来讲,原本想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结果连报警,寻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寄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立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作为桉树林场的合法拥有者,只能是以拔苗来引起重视。
因此,本案本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二、本案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李某的陈述也证实,所有被拔的果苗,均未折断、毁损。均能够证明被告人张立山等人拔掉果苗的初衷是为了引起重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泄愤等,故意破坏生产经营。
三、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其结论明显不足,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意见是照抄其他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且依据的法律已经废止。同时,鉴定书错误连连,比如,受理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而鉴定日期却提前了2年,即2015年10月13日鉴定的。鉴定机构在采用全查方法调查的情况下,除了6张照片显示的几棵树苗以外,怎么也显示不出638棵树苗的任何踪迹或者痕迹。
因此,叶律师认为损失638棵树苗没有任何依据。
四、《现场勘验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事发当天,李某是在2017年2月18日17时报的警,师宗县森林公安局刑侦中队于第二天, 8时30分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此时已经距事发15个多小时,在没有对事发现场进行任何保护的情况下,15个小时,有多少人到过现场?是否还有人在这15个小时里借机进行破坏拔苗,故意栽赃陷害?故意扩大损失等等,出警民警仅仅是数了一下,有638棵树苗而已,请问,这638棵树苗有几棵上面有被告人张立山的指纹?用什么来证明这638棵都是被告人所拔?
 
五、被告人张立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
石榴苗每棵15元,张立山拔了不到70棵,按照每棵15元的价格计算,张立山拔的果苗价值也就在1000多元,况且这些果苗并未折毁,半数以上存活,也即被告人实际拔苗造成的损失也就500多元,即使加上各种费用,按3倍计算,也就1500多元,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叶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张立山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裁定撤诉
因为证据瑕疵,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过程中,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但都无法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立山等三人的起诉。
 
2018年9月11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准许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结语
叶明奇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对被告人不利及有利的证据一并移送。但从检察院数次变更起诉书来看,检察院一直在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予以排除,一直在作有罪推定。
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在对任何一个人定罪量刑的时候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否则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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